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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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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標籤:大學生入黨 學生幹部

  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交友、休閑的重要場所,是學院對學生進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是展示高校校園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為加強學生宿舍基礎文明建設和管理、教育、服務的育人工作,根據《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試行)》《高等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規定。

  (一)住宿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文明住宿。

  1.學生住宿由宿管部門統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間、床位住宿,不得隨意調換,佔床一個月不住者取消住宿資格,其床位由宿管部門收回另行安排。學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2.住宿學生須按學院有關規定,根據所住宿舍條件的不同在每學年開學初按時足額交納住宿費。

  3.住宿學生必須服從宿管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宿管人員的檢查,妨礙宿管人員的正常工作。

  4.學生不準進入異性宿舍。若確屬工作需要進入異生宿舍者,須經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辦完事後應自覺離開。

  5.住宿學生在宿舍禁止留宿外人,嚴禁留宿異性,不準寄放親朋販賣的貨物。如直系親屬來訪確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處,留宿學生須持本人學生證和來訪者的有效證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後方可留宿一晚,違者予以適當處罰。違反兩次以上者(含兩次),給予警告處分。

  6.同學和親屬來訪,必須遵守門衛會客規定,履行來訪登記手續,學生上課和自習時間一律不接待來訪。

  7.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學院作息時間,做到按時入舍,就寢、起床。晚歸學生須向值班員出示證件、說明原因、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入舍。無正當理由月累計2次晚歸者,給予警告處分。

  8.寒暑假原則上不安排學生留校住宿。若確因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學生,需經本人申請、分院同意方可辦理留校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學生須交納水電費和住宿管理費。

  (二)住宿學生應當自覺維護宿舍正常的生活、學習、安全秩序,保障學院和學生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

  1.未經宿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生宿舍叫賣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違者沒收所賣商品外,並處以罰款。

  2.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內自炊或燃燒雜物;不準在寢室點用蠟燭,違者除沒收其禁用物品外,並給予警告處分。如因違規保管或使用上述物品而引起火災、爆炸等事故者,將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3.住宿學生要注意保護宿舍安靜。晚休、午休和自習時間不準在宿舍內喧嘩、歌舞、大聲播放音響或收錄機、打撲克、打麻將、下棋、玩遊戲機、看影碟或電視,不得進行妨礙他人學習和休息的娛樂活動。對有以上違紀現象的學生,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4.住宿學生要團結友愛,互相幫助,文明住宿,禮貌待人。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違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5.住宿學生要增強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人離寢室,要鎖好抽屜,關好門窗、鎖上門鎖、保管好房鎖匙,嚴禁將寢室鎖匙借給室外人員,由此引起失竊等安全事故,將追究當事學生的相關責任。

  6.住宿學生上課時間,每棟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門進出,學生攜物外出,須憑學生證登記後放行。

  (三)住宿學生應當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努力創建整潔舒適的宿捨生活環境

  1.寢室內務衛生由寢室長安排本室同學輪流打掃,做到一日兩小掃,每周一大掃。上午、下午第一節課以前,應將室內垃圾掃出並倒入樓道垃圾桶內,以便清潔工統一清理。

  2.住宿學生每天應主動整理自己的內務。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疊放整齊,其它東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箱子一律放在箱架上,紙簍、簸箕、掃帚放在門后;自修桌上除擺放學習用品和花瓶、茶杯外,不堆其它物品。

  3.住宿學生要自覺維護宿舍清潔衛生,保持室內整潔,寢室門前衛生實行"三包".嚴禁從窗口和樓道潑水、倒飯、扔果皮紙屑;不準在宿舍內打球,往牆上踢腳印;不準隨地吐痰、亂貼亂畫;剩餘飯菜倒入衛生間潲水桶內;違者將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住宿學生要講究個人衛生。衣被要經常洗滌,洗滌后擰乾水晾曬在宿舍指定地點。寢室內掛蚊帳鐵線不得懸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5.自行車進出宿捨不得騎行。住宿學生自行車須停放在宿舍區車棚或指定區域,走廊、寢室禁止停放自行車,違者將暫扣違章停放的自行車,並給予通報批評。

  (四)住宿學生應當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宿舍財物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使用。

  1.各寢室傢具等財物的配置標準是:每人配給方凳張、床鋪、自習桌、臉盆架、箱架各1位,每室配給電風扇1台,電話1部,其它財物按宿舍條件和學院財務配給。

  2.住宿學生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不得擅自將其拆除或搬出寢室。嚴禁破壞公共財物的現象發生,違者按市場價予以雙倍賠償,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並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寢室內的一切公共財物,在學生搬進寢室前和學生畢業離校或搬出寢室時,均需履行簽收交驗手續,交驗時如發現短缺損壞,均須照價賠償。

  4.畢業生在就業派遣期間損壞公物者,加重一級處分,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並寄送就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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