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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關於嚴格執行工作日午間禁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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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關於嚴格執行工作日午間禁酒的規定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某礦關於嚴格執行工作日午間禁酒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深入開展,促進企業廉潔、高效、文明、健康發展,根據礦黨委五屆一次全會關於創建節約型企業的決議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某某礦集團各級領導幹部和全體管理人員。

  第三條 工作日午間無論內外往來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如確因經某某批准的新項目奠基、慶典等重大公務活動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須先報經某某黨政辦同意,並報某某紀委備案。

  第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要嚴肅查處。不論擔任何種職務,有何種原因,一經查實,一律先予以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

  第五條 對違反規定的隨從者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給予200元罰款,同時對上一級分管領導給予100元罰款。月度考核均定為不合格,一年內累計三次違規或負領導責任的直接進入末位。

  第六條 工作日午間禁酒工作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一崗雙責”的要求,實行黨政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帶頭執行禁酒規定,同時對分管範圍內的部門和工作人員負有教育和監督檢查

  的責任。

  第七條 對違反規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費用一律由當事人承擔。構成違反廉潔自律行為及其他違紀行為的,依照黨紀政紀條規追究責任。

  第八條 對舉報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違反禁酒規定舉報經查屬實的,對舉報人每次給予200 元獎勵。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認真協助黨委、行政抓好監督檢查工作。對監督檢查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某某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關於實行工作日午間禁酒規定的通知》(某某礦司紀[2003]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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