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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安全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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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安全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辦法 標籤:安全知識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第一章  工作票

  第一節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 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規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的工作;

  (3) 二次結線迴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迴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迴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迴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台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台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台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範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人由本公司批准並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

  1、工作票由簽發人簽發,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人簽發。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於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於同一電壓、位於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權的人簽發工作票,並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票簽發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 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由本局批准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並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後由安監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註”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註”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後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並在“備註”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工作(註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並統計合格率,報安監。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

  (10)未按規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註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票

  合格率= —————————————×100%

  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

  註:其它票是指按規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挂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監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迴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幹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迴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迴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迴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迴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複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准並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並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後由安監將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註”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准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註”欄內。

  11、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地計劃工作內,檢修工作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手續記入“備註”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12、工作票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後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並在“備註”欄內蓋“已終結”章。

  13、備註欄:填寫注意事項或其他事項。

  第三節電力線路工作票

  第二十一條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台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變壓器台架或配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台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重複編號。

  2、科室、所(工程隊)名稱:填寫供電所和工作班組名稱,多個班組共用一張工作票時,名稱填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班組名稱。

  3、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准並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註”欄內。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停電線路名稱(雙迴路應註明雙重稱號):

  填寫線路電壓等級、線路名稱和編號。

  6、工作地段:填寫線路名稱、支線路名稱、起止桿號。

  7、工作任務:填寫某段範圍內的具體工作任務。

  8、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應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停電的範圍):

  (1)拉開發電站、變電站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2)拉開需要工作班組操作的線路各端斷路器、隔離開關和可熔保險。

  (3)拉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採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拉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需要拉開發電站或變電站內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只須填寫該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如果由線路工作人員自行拉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需補充“在已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懸挂標示牌或加鎖”。需要發電站、變電站合上的線路接地刀閘或在線路上掛接地線的也填入此欄。

  9、保留的帶電線路或帶電設備:

  填寫同桿架設的帶電線路或鄰近的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交叉處桿號和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有平行段的起止桿號及帶電線路名稱。

  (10)應掛的地線:

  指工作班組自己應掛的地線,不包括變電站掛的地線或接地刀閘。線路所掛的地線位置應明確,對同桿架設的線路,在同一桿塔上不同線路上均要求掛地線的,應分別註明線路名稱和桿塔號。

  (11)計劃工作時間:填寫調度已批准的停電時間。

  (12)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許可開始的命令方式,分為當面通知、電話傳達和派人傳達。

  (13)工作終結的報告:終結報告的方式分為當面和電話兩種。

  (14)備註欄:填寫補充的安全措施和其他內容。

  第二章 操作票

  變電、線路操作票

  第二十三條 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改變設備運用狀態需要進行多項作業的,都應使用操作票。

  設備運用狀態分為下列幾種:

  1、運 行。

  2、熱備用:只有開關在斷開位置。

  3、冷備用:斷路器、隔離開關、二次迴路保險在斷開位置。

  4、檢 修:在冷備用的基礎上,設備已接地,並布置了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操作票必須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起止時間。

  2、檢查有關迴路的功率、電流、電壓。

  3、拉開、合上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實際位置。

  5、二次迴路切換、保護迴路壓板的投、退或改變定值。

  6、控制迴路、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及測量儀錶的投入或退出。

  7、停電設備驗電的具體位置。

  8、裝設、拆除接地線的位置及編號。

  9、和閘時同期控制開關的投、退。

  10、懸挂的標示牌及其他位置,裝設的遮欄及其地點。

  11、裝設絕緣護罩。

  第二十五條 操作票的填寫。

  1、由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初審,值班負責人或操作許可人簽名批准。

  2、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清楚,不得任意塗改。非關鍵字修改每張不得超過3個字,關鍵字(如:拉、合、停、送、退、投、切,設備的名稱和編號)不得修改。

  3、填寫操作票應使用規範的操作術語,不應使用方言。

  4、操作票的編號一年內不能有重複。

  5、操作票內一個序號對應一項設備操作內容,不能並項。檢查設備的位置狀態作一項。分相操作的設備一相作一項。

  6、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任務欄和操作項目欄均應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7、操作票上所列人員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8、操作票順序填寫正確:

  (1)線路停電操作順序:拉開斷路器——拉開線路側隔離開關——拉開母線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2)雙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負荷側斷路器——拉開電源側斷路器——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3)三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低壓側斷路器——拉開中壓側斷路器——拉開高壓側斷路器——拉開低壓側隔離開關——拉開中壓側隔離開關——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9、操作票未用完的空行,從第一行起蓋“以下空白”章。

  第二十六條 執行操作票

  1、倒閘操作票必須由兩人進行,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的一人監護,另一人操作。

  2、一個操作人一次只能持一份操作票操作,不能同時持幾份操作票交叉作業。

  3、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對照操作票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到現場正式操作時,應先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監護人持票和防誤裝置的鑰匙,大聲唱票,操作人用手指操作部位,並大聲復誦無誤后才能操作。

  4、必須按操作票所列項目順序依此操作,禁止倒項、添項、漏項及做與操作無關的工作。每操作完一項就打個“√”,不準全部操作完了一次打“√”。

  5、重要項目(併網、解列、繼電保護投、退,裝、拆接地線拉、合接地刀閘)的操作時間應記入操作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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