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直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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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推進機關黨建工作“走前頭”,保證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加強黨的建設、推進新的偉大工程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保證和促進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黨章規定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中央《條例》及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實施意見》為依據,全面加強機關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
第三條實行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把機關黨的工作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內容,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責任人
第四條黨組(黨委)對本部門(單位)機關黨建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對機關黨組織負有指導職能。在市直機關建立起黨組(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員領導幹部都是責任人,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人人有責任的齊抓共管黨建工作責任體系。形成黨組(黨委)統一領導,黨組(黨委)書記負全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機關黨組織抓落實的機關黨建工作機制。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五條黨組(黨委)和黨員領導幹部在機關黨的工作中的責任範圍:(一)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領導機關黨建工作和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把機關黨的建設作為黨組(黨委)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工作議程。每年至少兩次專題聽取機關黨委(總支、支部)工作彙報,討論機關黨的工作,研究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的重要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加強黨內監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抓好理論學習,堅持不懈地用科學理論武裝黨員幹部。黨員領導幹部要堅持中心組學習制度,認真寫好心得體會和讀書筆記。同時,重視和支持機關黨組織抓好黨員幹部的理論學習。
(三)發揮機關黨委(總支、支部)在完成本部門(單位)各項工作任務中的協助、監督作用。落實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參加(列席)部門黨組(黨委)會議,參加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行政重要會議和重大業務活動,參與機關幹部考核、評議等有關規定。經常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幹部和職工的思想動態,聽取他們對單位重要決策、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黨員領導幹部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支持機關黨組織履行監督職責,積极參加機關黨的活動,堅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接受機關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督促各級黨員幹部,認真執行機關黨委(總支、支部)的決議,做好黨的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選好配強機關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專職副書記,解決好機關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問題;重視和關心機關黨務幹部的使用、培訓和交流;在經費、時間等方面為開展機關黨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機關黨委在機關黨的工作的責任範圍: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機關黨的建設的狀況,研究制定機關黨建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搞好調查研究,抓住重點,實施分類指導,檢查、督促所屬基層黨組織工作。
(二)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機關黨員幹部,不斷提高機關黨員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協助黨組(黨委)抓好處級以上黨員幹部的理論學習,堅持和完善黨組(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黨員領導幹部理論學習考核制度。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按期換屆選舉,機關黨組織書記、專職副書記、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缺額,要按規定增補;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和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組織機關黨(總)支部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和創建“五好”、“四有”黨支部活動。
(四)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定期檢查所屬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和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情況。
(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監督,嚴肅黨紀,協助黨組(黨委)檢查督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堅決同腐敗的現象作鬥爭。
(六)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團組織的幹部,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嚴格實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度、預審制度,嚴把審批關。
(八)加強和改進機關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定期分析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和促進本單位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依據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機關黨支部在機關黨的工作中的責任範圍:
(一)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支部黨建工作計劃和措施,明確責任人,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宣傳、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協助行政領導完成本部門(單位)擔負的任務。
(三)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按期做好換屆選舉工作,做好任期內書記、副書記、委員缺額的增補工作。以“好班子、好隊伍、好制度、好作風、好業績”為目標,深入開展創建“五好”黨支部活動。
(四)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嚴格執行“三會一課”制度,對黨員實行目標管理,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嚴格執行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制度,加強對流動黨員管理工作,加強黨費收繳管理工作,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
(五)圍繞中心任務,積極主動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確保黨員的質量。
(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監督黨員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四章責任考核
第八條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執行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列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列入創建機關“黨建工作先進單位”的考核內容。由市委組織部和有關部門一併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市委報告。
第九條機關黨委執行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列入創建機關“黨建工作先進單位”的考核內容,由市直黨工委會同部門黨組(黨委)檢查、考核。各企事業黨委,根據管理範圍,分別由組織部、黨工委會同主管部門黨組(黨委)負責檢查、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第十條黨支部執行責任制情況的考核由機關黨委負責,黨工委直屬黨(總)支部由黨工委或黨工委會同部門(單位)黨組負責考核。考核應與每年度民主評議黨員和創建“五好”黨支部活動的考評工作結合起來,廣泛聽取黨內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同時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各部門(單位)黨組、各機關黨組織應將貫徹落實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及時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黨員領導幹部和機關黨組織負責人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按幹部管理權限,採取責成改正、談話誡勉、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等形式,由主管部門分別追究其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領導工作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上級黨組織應及時進行談話提醒,促其改正。對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可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調整或建議任免機關調整。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機關各單位、市直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各縣(市、區)直機關單位黨組織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直黨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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