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接待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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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學校來客接待工作,明確接待標準,從嚴控制經費開支,更好地為學校中心工作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一、接待工作的原則
1、一切接待工作服從和服務於學校中心工作;
2、視客情適度接待,盡量在校內安排工作餐,提倡節儉,反對浪費;
3、嚴格控制接待標準,減少陪餐人數;
4、注重思想情感交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5、不用公款進行娛樂性接待和消費。
二、接待的主要對象
1、前來檢查指導工作的上級領導、專家或其他派遣人員;
2、與學校有友好合作關係的兄弟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人員;
3、其他有必要接待的來訪人員。
三、接待工作的程序
1、各處室、部門要提前向學校辦公室彙報申請接待情況,包括來客單位、領導姓名、隨行人員及人數、和來訪意圖等,由學校辦公室向校長彙報,以確定接待與否、陪餐人員、接待標準等。
2、經校長批准,由學校辦公室填寫“**中學工作接待申請單”,交付陪餐領導,組織接待工作。若遇特殊情況來不及填寫接待單,須電話請示,並於事后三日內補齊手續。不履行手續者,費用不予報銷。
3、接待工作完畢后憑“**中學工作接待申請單”和由學校辦公室主任、陪餐領導、校長簽字的發票及時到學校財務部報銷。
4、利用飯堂進行接待時,應在校長審批後由學校辦公室主任或總務主任提前告知飯堂主管。飯堂應做好每月接待單據的報表,報財務部銷帳。
5、來訪客人住宿費用自理,特殊情況需報校長審批同意。
6、學校辦公室根據客情提前做好接待室和會議室的準備工作,做好茶水、水果、宣傳資料等相應服務性工作。
7、學校陪同人員要做到精簡,不必要的陪同人員盡量不參與用餐接待。
8、學校辦公室每月統計製表,將接待費用匯總報校長及財務部。
9、財務部應做好每學期的接待經費預算及核算,避免超支浪費。·
四、接待標準
1、省、市級領導以及教育局主要領導由校長負責接待,接待工作及接待費用標準由校長視情況而定。
2、市部、辦、委、局的主要領導及教育局科室領導,由校長或者副校長接待陪同,接待標準定為800-1000元/圍。
3、教育局科級以下幹部及鎮政府科級以下幹部,由副校長接待陪同,接待標準擬定為650-800元/圍。
4、相關業務往來單位、兄弟學校領導,由副校長或學校辦公室主任負責接待陪同,接待標準為500-650元/圍。
5、學校普通活動與交流安排(包括講座、業務培訓、宣傳活動、業餘文娛活動、友誼賽等),由負責該項工作聯繫的部門負責人或者對口管理人員負責,利用學校飯堂進行接待。
6、因公外出或出差又未涉及其他單位接待的人員,按規定給予一定的伙食補貼。補貼標準如下:校長、行政每餐補助20元,早餐10元,教師、職工每餐補助15元,早餐8元。出差歸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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