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出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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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出勤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給教師的建議 實習教師 教師法 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教師出勤制度(一)
一、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每天按8節計,不足1節按1節計。
2、實行部門負責制,校長請假需經街道教委辦批准,校委會成員請假需經校長批准,教職工請假需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3、原則上不準口頭請假、電話請假,託人請假。
4、教職工到校后如需外出,必須持有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的假條。
5、婚、喪假、產假、哺乳期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獎罰制度
1、教職工的出勤納入績效工資,每月獎勵1天假期,學期內私假累計不超過4天的不扣出勤獎。
2、遲到扣2元/次,私假扣20元/天。
3、曠工一次扣100元。
4、在上級或學校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如:運動會、監考、閱卷等)請假者,績效工資按照按雙倍扣罰。
5、教師出勤獎每月發放一次,請假部分從當月扣除,當月不足部分從下月扣除。
三、量化考核制度
1、教職工出勤納入年度考核。
2、教職工每學期出勤滿分為10分,請假4天以內的不扣分。
3、遲到扣0.1分/次,私假扣0.3分/天,曠工一次扣10分。
4、學期內遲到次數、請假節數進行累計。
5、節假日加班、大型活動(運動會、監考、閱卷等)無請假者,根據實際情況獎勵出勤分。
四、督查制度
由學校組成督查組,每月不定期對教職工出勤督查。
五、責任分工
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教職工的批假、記錄。
2、學校門衛負責遲到、離校、回校等記錄。
3、政教處負責統計、匯總和公布。
六、幾項說明
1、學校領導以身作則,秉公辦事,不得營私舞弊,如有違規,雙倍處罰。
2、全體教職工要自覺遵守出勤規定,不得給領導、管理人員、門衛出難題。
3、每周公布一次出勤情況,每月、每學期進行匯總公布。
4、曠工:
⑴上班時間沒到校也未提前請假的視為曠工。
⑵請假超時又未補假者視為曠工。
⑶無請假條擅自出校門視為曠工。
5、班主任接送孩子,每天獎勵一節假,超出部分為私假。
教師出勤制度(二)
良好的教師出勤是是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保證,同時也是對學生一種良好的教育,本制度以構建和諧校園為目的,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準則,內容如下:
一、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單位為"節"或者"天".
2、請假制度實行部門負責制,學校校長請假需經街道教委辦批准,學校常委會有事請假需向校長請假批准,教職工有事請假需經部門負責人請假批准。
3、所有請假的領導、老師回校后都要向批准人銷假,並報請政教處記錄,每周公布請假情況。
4、原則上不準口頭請假、電話請假,託人請假,要提前請假,說明理由。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者回校后必須及時補假,並說明情況,否則視為曠工。
5、教職工到校時間早晨7:45和下午13:15,7:45—8:00,13:15-13:30為遲到。上午離校時間11:45,下午離校時間為17:00.
6、上午8點和下午13:30以後到校的教職工,一要7::45點或13:15之前向部門負責人電話請假;二到傳達室簽到,註明入校時間;三入校後向部門負責人補假,將假條送傳達室或政教處。
7、學校領導、班主任、政教處教師,每天早晨要在學生到校前先到。
8、教職工到校后如需外出,必須持有學校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的的批條方可出校門,否則視為曠工。
9、教職工應按時參加上級和學校組織的會議,凡是不能按時到會者均為遲到,若不到會又未提前請假者視為曠工,當天已經請假沒到校的除外,不重複計算。
10、每周一全校教師都要參加升旗儀式,凡是不能準時參加,又未提前請假者視為曠工。(待定)
11、婚、喪假和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獎罰制度
1、教職工的出勤情況與績效工資發放掛鈎,每月照顧1天病事假,一學期累計為4天病事假不扣出勤獎金,請假計算單位為"節"或"天".
2、遲到每次扣2元,請假每節扣2.5元,請假時間不足一節課,按一節計,每天按8節計。
3、曠工一次扣100元。
4、在上級或學校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如:運動會、考試、閱卷等)中請假者,按雙倍扣罰。
5、請假、曠工扣費每月結清后,從當月效益獎中扣除,當月效益獎不足者,從下月效益獎中扣除,扣完為止。
四、量化考核制度
1、教職工出勤情況與年度考核掛鈎。
2、每個教職工每學期出勤基本分為10分。
3、遲到每次扣0.1分。請假每天扣0.3分,曠工一次扣10分,扣完為止。
4、學期內請假4天以內的年度考核出勤分別加4分、3分、2分、1分。
五、督查制度
由學校組成督查組,每月不定期對教職工出勤督查並接受群眾舉報,發現一處,處理一處。
六、責任分工
1、學校門衛負責領導和教職工離校、回校、遲到等記錄。
2、政教處負責領導和教職工的的統計和匯總。
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各部門教職工的批假、銷假、統計等。
4、校長負責校委會的批假。
七、幾項說明
1、學校領導以身作則,秉公辦事,不得營私舞弊,如有違規,雙倍處罰。
2、全體教職工要自覺遵守出勤規定,不得給領導、管理人員以及門衛出難題。
3、每周公布一次出勤情況,每月進行一次匯總。
4、曠工:
⑴上班時間沒到校也未提前請假的視為曠工。
⑵請假超時又未補假者視為曠工。
⑶無部門負責人批得教師外出條,擅自出校門。
5、接送孩子和哺乳期:
⑴接送孩子每天只准一節課假,每次扣2元錢,超出一節課按請假處理。
⑵哺乳期的教師每天上、下午各只准一節課假,每節課扣2元,超出部門按請假處理。
⑶班主任接孩子每天只准一節課假,不扣錢不扣分,超出一節課按請假處理。
6、教師外出和校內的會議,教師護導、值班以及學校臨時安排工作的情況記入教師出勤,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按照上面的規定實施。
7、本制度已提請教代會審議通過 .
8、本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城陽第四中學
2011年9月
出勤分核算
一、出勤基本分為10分,扣完為止:
出勤分=10-私假分數-遲到分數-開會、護導的缺勤分數≥0
1、私假分:私假節數×0.3/8-32≥0(從第33節開始計分);
2、遲到分:遲到次數×0.1≥0;
3、開會、護導缺勤分:開會、護導缺勤次數×0.1≥0;
二、附加分:
(32-私假節數)×4/32≥0,附加分4分,扣完為止。
三、出勤總分=出勤基本分+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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