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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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類別項目
等級
職務標準火車輪船飛機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費標準
一類校領導按實報銷二等經濟按實報銷按實報銷
二類正高職稱人員按實報銷二等經濟按實報銷省內120元
省外150元
三類其餘人員按實報銷
(軟席除外)三等經濟按實報銷省內120元
省外150元
註: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第三條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除校領導外,出差住宿費(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費計算)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按實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個人自負30%。
(二)出差人員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條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乘坐火車,從晚上八時至次日清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
(二)校領導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與校領導同種同等級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確需乘坐飛機的,必須事先填寫《乘機審批單》,經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財務部門憑批准的《乘機審批單》連同機票辦理報銷。
第五條雜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及通訊費)開支標準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雜費開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額內憑據報銷。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往返機場的交通費可在以上限額之外再憑據按實報銷。
(二)工作人員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及支援工作期間,不實行雜費報銷辦法。
(三)雜費可含出租車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報銷。
(四)確需乘坐出租車的,經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可按實報銷,但不再報銷雜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按自然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25元。
(二)工作人員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及支援工作期間,伙食費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
(三)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並鑒於在途期間伙食費較高等原因,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個小時的,憑車票每滿12個小時加發25元伙食補助費。
(四)參加本系統和其它有關部門舉辦的短期(3個月以內)培訓班,培訓學習期間每人每天伙食補助標準為10元;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超過3個月的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發給。
(五)具有會議性質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訓班不發伙食補助費。培訓班所在地人員不發伙食補助費。
第七條出差人員如當天來回的,可憑交通費票據(如帶自備車出差,確無票據可憑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報銷當天的伙食費與雜費。
第八條乘坐火車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而不乘卧鋪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50%計發給個人補助費;符合乘坐火車軟席卧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個人補助費;但改乘硬席卧鋪的,不執行本規定,也不發給軟卧和硬卧票價的差額。
第九條夜間乘坐長途汽車或輪船最低一級艙位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加發一天伙食補助費。
第十條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學校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鋪條件的,按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條件的,按軟席卧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雜費。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按以上規定和標準執行。其它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要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傢具等託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報銷(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傢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託運行李、傢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由調入單位發給。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也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十二條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發給旅費。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旅遊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十四條科研出差仍執行《江寧大學關於科研經費管理的規定》(寧大政〔2002〕80號)。
第十五條本規定經第135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原《江寧大學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寧大政〔199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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