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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務接待、差旅費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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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務接待、差旅費管理規定 標籤:為人民服務 公務員 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公務員面試

  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務接待、差旅費管理規定

  根據市委辦公廳轉發《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的通知》(贛市辦發電 [2009]18號)、市財政局印發《贛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贛市行財字[2009]41 號)精神,結合本辦經費實際及以往相關規定,特對公務接待、差旅費管理制定若干規定:

  一、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1、本辦公務接待項目主要指接待用餐(必要時含住宿、用車)。接待範圍是:(1)上級機關領 導及隨員;(2)兄弟單位前來聯繫工作的領導及工作人員;(3)縣(市、區)系統內前來請示、匯 報工作人員。

  2、本辦公務接待實行先申報、后安排,一律經主任同意並示秘書科予以安排。

  3、公務接待應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用餐原則上安排在本辦 餐廳,住宿安排在政府定點賓館、飯店,用車為不熟悉路線來客帶路。

  4、接待用餐標準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以贛州家常菜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鮮或特色菜,一律 上地產酒,一般不上煙;用餐時間原則上控制在50分鐘以內;會議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接待用餐原則上對口,上級機關及兄弟單位領導、縣(市)中心管理辦主要負責人前來,由 主任出面接待,視情通知其他領導陪餐;兄弟單位一般人員、縣(市)中心管理辦副職以下人員,一 般由對口分管領導出面接待,視情通知陪餐人員。嚴格控制陪餐人員,一般不得超過來人的三分之一 。

  6、公務接待不得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公款消費;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支 付憑證、貴重禮品。

  7、本辦公務接待經費要從嚴控制,專項列支,秘書科須在年中、年末主任辦公會議上報告公務 接待費用開支情況,以利於接受監督和審議。

  二、差旅費管理規定

  1、本辦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須經主任同意,方可到秘書科報銷差旅費。

  2、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3、出差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

  4、出差人員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本辦出 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體為:⑴火車:硬席、全列軟席列車軟席(硬座、硬卧;二等軟座、軟 卧);(2)輪船(不包括旅遊船):三等艙;(3)飛機:普通艙(經濟艙);(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汽車):憑據報銷。

  5、出差人員乘坐飛機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任務較緊急的,須經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6、乘坐火車(包括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5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 過7小時的,可購買和報銷同席卧鋪票;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可購買和報銷軟卧票。符合規定而未購 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卧鋪規定而改乘 軟座的,按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

  7、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 (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8、出差人員住宿費,縣處級每人每天按150元以內憑據報銷,縣處級以下人員按市外每人每天 150元以內、室內100元以內憑據報銷。無住宿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9、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 50元,在省內其他設區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內出差每人每天20元。

  10、到省外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且乘車時間達到5小時的,可憑車票加發60元伙食補助費,在此 基礎上,乘車時間每超過1小時,再加發10元伙食補助費。

  11、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回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補助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

  12、汽車駕駛員在出差期間,按其他人員出差報銷差旅費補助,在非出差期間出車,按實際出車 天數報銷出車補助,每人每天6元。

  13、值夜班人員伙食補助費:值小夜班(至午夜12時以後)每人每晚報銷6元伙食補助費;值大 夜班(至次日凌晨8時)報銷9元伙食補助費。

  14、出差人員的公雜費(市內交通、通訊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在南昌及 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內其他設區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內出差每人每天10元。

  15、出差人員由本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 放。

  16、出差人員領取了公雜費后,不得再報銷市內交通費和發放通訊補助費用。

  17、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 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單位按差旅費規定 報銷。如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單位按差旅 費規定報銷。

  18、工作人員參加單位指派統一安排食宿的學習和非學歷培訓,不發放公雜費,住宿費回單位按 規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1)到省外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8 元;(2)在省內其他設區市培訓基地學習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9元;(3)在市內縣級培訓 基地學習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6元。

  19、工作人員到上級政府單位掛職鍛煉(簡稱上掛人員)、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 支援工作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上掛或支援工作工作期間,按實際工作天數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15元,在縣(市、區)和鄉鎮以 下工作期間按實際工作天數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9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20、外地調入本單位工作人員調動、搬遷的差旅費:(1)其本人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交通費 (飛機票費除外)、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報銷;因調動所發生的行李、 傢具等託運費,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2)其隨同調動的同住的家屬(父 母、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所發生的城市交通費(飛機票費除外)、住宿費、 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等託運費,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調 入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3)調入人員同住家屬,經單位同意后 ,可暫時留在原地,其以後搬遷時得旅費,以及調入人員的非同住配偶(非從業人員),經批准搬遷 到調入人員工作所在地的旅費,按調入人員標準報銷。

  21、部隊轉業到本辦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其所在部隊按合 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22、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主任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 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 雜費。

  23、工作人員出差或外出培訓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24、本辦組織的外出考察學習出差,出差人員一律不報銷差旅費。

  三、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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