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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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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制度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三項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範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

  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

  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佔用的國有資產實行佔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並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 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

  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准不得銷毀;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嚴禁資金體外循環。

  第七條 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

  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 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

  公司佔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併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製,並編製合併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並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項目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並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並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項目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佔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並按期考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並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並實施。

  八、了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範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製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 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

  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並負責實施。並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範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

  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項目,資產轉讓、兼并、破產、拍

  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

  長期投資必須採用權益法核算並編製合併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

  批准。

  七、壞帳損失單戶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

  准,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布的《關於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

  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准後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稅

  后利潤總額的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的企業,在徵得董事會同意后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布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文

  件,對文件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文件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範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

  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

  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佔用的國有資產實行佔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並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 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

  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准不得銷毀;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嚴禁資金體外循環。

  第七條 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

  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 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

  公司佔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併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製,並編製合併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並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項目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並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並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項目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佔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並按期考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並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並實施。

  八、了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範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製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 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

  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並負責實施。並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範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

  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項目,資產轉讓、兼并、破產、拍

  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准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

  長期投資必須採用權益法核算並編製合併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

  批准。

  七、壞帳損失單戶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

  准,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布的《關於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

  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准後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稅

  后利潤總額的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的企業,在徵得董事會同意后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布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文

  件,對文件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文件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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