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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鄉規劃局崗位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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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鄉規劃局崗位責任制度 標籤:贏在規劃 三項制度

  市城鄉規劃局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局機關建設,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崗位責任制是機關效能建設的基本制度,是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責,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對處室以及機關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 崗位責任制遵循的原則

  (一)因事設崗,職責分明;

  (二)權責一致,任務明確;

  (三)逐級負責,分級督促;

  (四)責任到人,便於考核。

  第五條 局機關各部門應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職責範圍,制定每一個工作崗位的職責、職權,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一)科級以上幹部的崗位責任,由領導班子根據班子成員分工確定。

  (二)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確定。

  第六條 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包括工作任務、工作權限、工作標準、工作責任和共同要求。

  (一)工作任務。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應承擔的具體職能業務和必須完成的任務。

  (二)工作權限。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所應行使的權力。

  (三)工作標準。實行目標管理,明確規定每個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時在質量、數量和時限上的具體要求。

  (四)工作責任。對工作人員在政治態度、思想品質、學習效果、遵紀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五)共同要求。模範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監督;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第七條 局領導主要職責

  (一)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局黨政班子成員:協助局長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同時要對分管工作負責。

  第八條 各處室的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正職:在局長及分管副局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做處室工作計劃與安排,督促、檢查處內其他人員按期按質完成工作。及時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副職:在處長的領導下,根據工作計劃與安排,協助處長完成本處的各項工作,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局各處室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財務等工作。負責局務會、業務會及局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檢查督促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負責全局系統目標任務的制定、分解、落實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協調檢查和督辦;負責重要文稿及全局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和全局各類文件的運轉及管理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督察室批示件、市政府閱辦件和催辦件,市長批示件、市長專線的辦理工作;負責文電處理和信息編報;負責公文收發和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以及人民來信來訪的接待、承辦和催辦;負責局系統財務管理及財務會計各項規章制度的實 施工作,對局系統各項資金進行審計和資金管理;負責對局系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專項經費的年度計劃編報、經費核撥及年度決算工作進行審核;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的年檢;負責局機關生活福利、計劃生育、安全保衛、幫鄉扶貧和雙擁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的調度、維修、管理和辦公大樓的管理等行政後勤服務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和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醫療保險、勞動工資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局系統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負責局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外業和地圖清繪技術工人的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培訓工作;參與普法工作;管理局系統幹部職工人事檔案;負責提交局黨組會議議題並組織會議,督促檢查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負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理論學習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統戰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法規處

  負責研究制定貫徹城市規劃、測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配套政策和辦法;受理涉及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勘察測繪工作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諮詢、業務查詢和接待工作;負責有關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整理彙編工作;負責全局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為本局做出的重要行政決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負責對城市規劃、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和在審批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及案件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處理和處罰決定;依法組織對測繪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處理和處罰決定;負責對我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和匯總。

  (四)規劃管理處

  負責與各部門協調各專項規劃的編製、論證、審查、報批;參與科研報告重大項目的專案審查;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審批綠化、園林、人防、通訊、電力等各專項規劃;組織分區規劃、控詳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編製工作及規劃成果的驗收、審定、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製重點地區城市空間形態的城市設計;負責對重要地段建設項目及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協同有關部門提出近期建設的主要工程項目安排意見,確定近期建設範圍,提出各項專業規劃要求,審查成片建設及小區規劃方案;負責蘭州市規劃市區範圍內及市政府劃定的其它地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蘭州市規劃區範圍內用地規劃性質的調整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人士對城市規劃的議案、提案、意見的答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規劃管理處

  負責對城市道路及軌道工程、橋樑工程、管線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建設規劃的編製與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市政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審查,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工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工作;負責指導公共綠地、廣場、市政工程範圍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各類市政建設項目的放線、驗收工作;負責為各建設單位提供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熱力、天然氣等各種管網的敷設位置。

  (六)建築管理處

  負責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管理審批工作。負責對各類建築工程的建築方案進行規劃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類建築工程施工前的規劃驗線、+0.000複核和竣工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負責對一般性建築工程項目提出建築方案設計要求,對審定的建築總平面方案圖進行公布;參與各類建築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可研論證、建築方案、初步設計等審查論證;負責指導和檢查蘭州市“三縣五區”的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七)景觀與雕塑管理處

  負責城市廣場、主要出入口、濱水空間、景觀節點、城市軸線、主次幹道等重點地區建設項目建築立面、色彩等景觀要素的審查、審批;負責城市街景設計、建築戶外裝飾設計方案、建築小品的審批;負責全市城市雕塑規劃及建設管理,組織城市雕塑規劃的編製,制定近遠期發展計劃和雕塑研究,參與制定城市雕塑規劃法規和規範,並負責對城市雕塑規劃及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及其構築物的規劃編製與管理;負責歷史風貌保護規劃的編製與管理;負責城市景觀與公共空間環境藝術的規劃編製與管理;參與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建築方案的審查;參與城市園林、道路綠化規劃方案的審查。

  (八)勘察測繪信息處

  負責全市城市勘察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勘察測繪單位資質審查、登記、年檢、發證工作;負責城市勘察測繪成果的審查驗收,組織涉及全市規劃與建設的城市勘察測繪項目、方案、成果的審批;負責制定全市城市勘察測繪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全市勘察測繪成果資料;負責管理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測量標誌和國家委託管理的測量標誌。負責勘察測繪行業業務培訓工作。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點測繪項目;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負責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協調專業測繪工作;負責對規劃建築、建設用地、城市勘察測繪等專業技術資料(含數字化資料)的分類、整理、編目、登記和管理;負責機關文書檔案和財務檔案的管理;負責圖書、報刊和情報資料的管理;負責同市政府政務信息平台的銜接和三縣及紅古區信息網絡聯網工作。負責全局系統局域網絡的管理、維護以及資料更新工作。

  (九)規劃建築審查專家辦公室

  按市政府賦予的權限對城市規劃及高層建築項目進行審議;負責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和專家,對市區規劃範圍內的主要的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市區重要地段、廣場、主次幹道和名勝風景區、公園的修建性規劃方案、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論證;負責對修改後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批複;對規劃建築項目的方案評估優選,提出評審意見,作為政府部門審批的依據;參與市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各類專項、專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住宅小區規劃方案的評審;參加有關管理部門城建工程和規劃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及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承辦其他指令性任務。

  (十)修改總體規劃辦公室

  負責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組織工作,安排規劃設計任務;對城市發展的有關項目進行研究;負責總體規劃修編大綱和各項方案的匯總和文本、圖件的組織會審,對修編總體規劃方案進行審查、上報;負責組織城市發展規劃的研究論證和各專項規劃的匯總;負責組織審查三縣及紅古區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小城鎮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

  (十一)機關黨總支

  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領導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關心群眾生活,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堅持標準,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確保新黨員質量。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負責本機關黨組織黨務幹部的提名、考察、任免(按幹部管理、任免權限和程序)和獎懲;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幫助群眾組織健全機構,配好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支持群眾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所屬黨組織的工作,積極做好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使其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受理信訪舉報,查處違紀案件。負責受理對市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市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負責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制度的落實情況。負責參與監督考核、考察和錄用幹部等人事工作。

  第十條 各處室要將處室工作任務進行合理分工,責任落實到人,崗位責任人因出差、開會、培訓、請假等原因離崗,其職責必須有人代替履行(即按崗位“AB”角制度規定辦理),不能因為責任人離崗而使工作停滯。

  第十一條 領導崗位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既要抓好分管處室的業務工作,也要抓好分管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條 崗位責任制執行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各處室要把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結合起來,建立定期的考評制度,逐級考核,層層負責。一般工作人員由本處室負責考核,副處長由處長負責考核,處長由領導班子考核。年終每個崗位責任人要把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納入本人年度總結和考核述職內容,由局崗位責任制考評領導小組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要與嚴明的獎懲掛起鉤來,根據成績的大小和表現的好壞,有賞有罰,有升有降;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責任制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局崗位責任制考評領導小組由萬里局長任組長,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局各處室、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人事處、監察室具體負責崗位責任制的協調、考評及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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