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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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範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遊、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讚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陞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遊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後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並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後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後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迴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託或受託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註:(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幹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後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並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條例經董事會批准生效,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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