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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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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為合理安排車輛使用,提高車輛使用率,節約公司車輛使用的費用,使之規範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業辦法。

  2.  適用範圍

  公司車輛使用與管理

  3.  權責

  管理部負責對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財務負責對相關發生費用審核控制。

  4.  內容

  4.1 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為:(別克)、(長安之星)、(奧拓)、(皮卡)。上述車輛由管理部總務負責管理。

  4.2 出車作業流程

  用車人員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各部門經理、廠長簽核→總務組填寫“出車單”→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廠。

  4.3 出車審批

  4.3.1 市區公務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後派車;

  4.3.2 本地區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由管理部核准後派車;

  4.3.3 本地區以外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經分管副總經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車。

  4.4 用車管理

  4.4.1 為合理調配車輛,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並須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車輛,否則不作安排(緊急、特殊情況除外)。

  4.4.2 用車人員/駕駛員出車一律憑管理部主管簽發的“出車單”出車(特殊情況除外),嚴禁出私車。

  4.4.3 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管理部,駕駛員不得無故離崗。

  4.4.4 管理部在安排出車時盡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車,用車人員應該服從。

  4.4.5 有駕駛執照的經理廠長級以上主管人員允許自行駕車。如需自行駕車,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辦理相應手續:登記領取車鑰匙用車返回完后應及時還。

  4.4.6 原則上實行駕駛員定車定人安排,特殊情況由管理部作適當及時調整。

  4.5 車輛保養

  4.5.1 駕駛員應及時保養、維護好車輛,並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隨時保證使用車輛的正常運行,要確保行車安全。如遇特殊情況,車輛不能正常運作時,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妥善解決,以備用車之需。

  4.5.2 公司車輛一律停放在廠內車棚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驅車外出停放,如因違反而影響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4.5.3 每次接車或出車前,駕駛員須檢查車輛外觀各部位的完好狀況。如發現意外損壞,應查明原因。否則按駕駛員意外損壞處理。

  4.6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行車線路及違章

  4.6.1 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過路費、油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除由規定由相關部門主管外(如保險費),駕駛員憑發票、出車單等單據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費報銷作業辦法》規定進行作業。

  4.6.2 車輛需要修理或添置各類用品時,先填寫“請購單”經總務審核,並報管理部核准后,必要時須經協理、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准后修車或添置各類用品,並錄入“維修保養記錄表”(附件六),事後開票附請購單經管理部初審,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后報銷。如在行車途中,發生非人為的故障(如爆胎等現象),司機必須立即打電話報告主管后,再進行維修。回廠后必須迅速補上相關手續。

  4.6.3 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駕駛員須自行負責車輛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4.6.4 公司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並準時交納罰款。如有違章而不按時交納罰款,一經發現除賠償外,公司將從嚴處分。一個月內如發生超過3次違章事故,駕駛員給予記過處分。

  4.6.5 出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如屬於公司方駕駛人員責任,除責任人必 須承擔肇事責任並賠償公司損失外,公司對於駕駛人員將給予記過處分。

  4.7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違章及事故處理規定

  4.7.1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規定

  4.7.1.1 下列人員如單獨駕車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已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員。

  4.7.1.2 下列人員自行駕車必須由總經理批准,用時必須在駕車時由公司駕駛員陪同:

  新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員。

  4.7.1.3 已領取駕駛駕駛證且可以無需批准自行駕車的人員名單,由總經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掌控並通知本人。

  4.7.1.4 本條(4.7.1)規定的人員的用車按4.2,4.3,4.4:用車管理規定執行。

  4.7.2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駕車時違章及事故處理。

  4.7.2.1 經批准自行駕車的人員的違章(即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停車等)按本辦法4.6.5條規定處理。

  4.7.2.2 經批准自行駕車的人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辦法4.6.4條規定處理。

  4.7.2.3 經批准自行駕車的人員在行駛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按本辦法4.6.6條規定處理。

  4.7.3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未經批准自行駕車,含隨公司駕駛員出車途中要求公司駕駛員讓其自行駕車后,如發生違章、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由自行駕車人員承擔一切責任,經駕駛員同意的,駕駛員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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