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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普通發票、增值稅發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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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普通發票、增值稅發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根據國家發票統一管理的規定,為加強本單位的發票管理,結合單位實際,特訂如下管理制度:

  1.發票(普通發票、增值稅發票)以及單位在經濟業務活動中發生的重要憑證和其它有關票據,一律由計財科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各使用銷售發票的部門也要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和領換。

  2.計財科應根據銷售部門的業務量,採取用定量控制領換普通發票的辦法,其它部門需開具發票一律由計財科掌握開具,不得領取。

  3.領換時必將已開具的發票留底聯逐筆打出總金額定時交計財科。經辦人對有關部門領換髮票必須嚴格登記,並實行簽名。

  4.計財科若發現存根撕毀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將整本留底發票聯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按發票管理所的規定進行處罰。

  5.定於每月25—29日各使用發票的部門必將開完的發票留底聯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髮票全部一併交計財科,不得拖延。

  6.銷售部門填制一式幾聯的發票時,必須填寫清楚齊全購貨單位、年、月、日、數量、金額、開票人、收款人,如有銷售折扣與折讓,需在同一張發票反映,且將記帳聯附在銷售匯總單后。

  7.單位或團體購書嚴禁亂吊部門帳,必須當時用現金或轉帳的形式結清。確因特殊情況需憑單位介紹信或單位協議、合同等,同時購書單位經辦人在發票簽上姓名,限一定時間結清或交計財科划帳、托收等結清,手續不全計財科有權、有責任拒絕受理。

  8.開具的發票應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作廢的發票應該是一式三聯(不得少張)並加蓋“作廢”字樣交計財科,發票的使用按順序號開具,不得塗改、撕毀、缺號、跳號、倒寫使用。

  9.發票不得轉讓(轉讓性代開)、嚴禁開具假髮票和將空白髮票撕給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10.增值稅發票統一由計財科指定專人負責填制和管理,發票的開具嚴格按稅務部門有關規定。

  11.違反以上1—10條款者,視情節輕重對有關科、室、門市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於罰款、行政處分等,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2.此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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