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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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切實保證新發展黨員的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戰鬥力,根據《中國共產黨河北師範大學委員會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實施意見》,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發展工作必須貫徹“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堅持入黨自願的原則和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堅持一年級擇優發展,二、三年級重點發展,四年級適度發展的工作要求,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條 要將培養教育貫穿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全過程,把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着力點放在對申請入黨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上,要加強對他們入黨動機和黨性修養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質和專業學習情況、日常表現和關鍵時刻的行為選擇、群眾民主評議和自我認知結合起來,確保發展學生黨員的質量。
第二章 對申請入黨學生的教育培養
第四條 在新生入學後由學院黨委安排相關人員和學生黨支部,負責對全體新生進行入黨啟蒙教育,使學生了解入黨是人生道路的重要選擇,引導他們如何在爭取入黨的道路上邁出第一步。通過宣傳黨的章程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學習組織發展工作的有關文件,幫助他們提高對黨的認識,引導他們積極向黨組織靠攏,使他們明確組織發展工作流程,指導學生如何寫入黨申請書和思想彙報。
第五條 黨支部要通過積極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特別是對那些基本素質較好,有入黨願望,但不知怎麼申請入黨或自己認為條件不夠對申請入黨有些顧慮的學生,黨組織要及時啟發他們的覺悟,並自願地向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申請入黨的學生提出入黨申請后,黨支部要在一個月內派人與其談話,了解其申請的動機和對黨的認識,同時幫助其分析存在的缺點,明確作為一名黨員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入黨申請書由黨支部妥善保管,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學院黨委和學生黨支部要定期組織申請入黨學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幫助他們提高政治覺悟,端正入黨動機。
第三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七條 入黨積極分子除要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已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一個月以上,積極要求入黨;在工作、學習及各項活動中表現良好。
第八條 學院嚴格堅持“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對象”的工作制度,有計劃、按步驟地把素質強、熱情高、表現好的優秀團員推薦到入黨積極分子隊伍中來。對新生中入黨積極分子,院黨委、各黨支部要做好培養、教育及考察的銜接工作。
第九條 黨支部每學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優”對象的情況,在對班級全體同學進行民意調查的基礎上,參考輔導員、支委會意見,由支部黨員大會從中民主推薦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並向本班全體同學公布名單和徵求意見,對無異議的人選報學院黨委審批。學院黨委審批通過的入黨積極分子要及時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並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學生黨支部要選派黨性修養較高,工作、學習表現突出的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負責培養教育工作。入黨積極分子定期向培養人彙報思想,培養人每一個月向學生黨支部介紹情況,學生黨支部要根據入黨積極分子的自身條件和班級工作需要,給他們分配一定的任務,使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鍛煉成長。入黨積極分子每三個月要向學生黨支部遞交一份書面思想彙報。學生黨支部根據入黨積極分子彙報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對他們提出工作目標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和學生黨支部密切結合當前形勢和學校的中心任務,結合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學習和工作實際,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教育,進行黨的理論知識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黨積極分子了解黨員的義務和權利,進一步端正入黨動機。
第十二條 積極慎重地做好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考察是做好發展工作、保證黨員質量的關鍵。對積極分子的表現,黨支部每半年進行一次考察,並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中“培養考察意見”一欄。考察入黨積極分子時,一是考察其政治覺悟、政治表現、思想意識。二是考察其入黨動機,看是否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有無正確的價值觀,在日常學習、工作、生活中能否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組織的關係,有自我犧牲精神。三是考察其能否起模範帶頭作用,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堅定,在學習、工作上勤奮努力,在生活中關心集體和同學,密切聯繫群眾,積極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四是考察其是否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
第十三條 學院黨委和學生黨支部嚴格執行入黨積極分子動態管理機制,在全面分析入黨積極分子狀況的基礎上,每學期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進行一次調整,把表現優秀的吸收進來,把表現一般和較差的調整出去。
第四章 確定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教育、培養和考察的入黨積極分子,黨支部以召開群眾座談會、個別徵求意見、民主測評等形式,廣泛聽取培養聯繫人、輔導員和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后,提交支部大會討論。對於符合條件的,經支部全體黨員討論后提名發展對象人選,再報學院黨委審批。確定的發展對象在全院範圍內公示,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發展對象除要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員條件外,鑒於學生的身份和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需要,發展對象的綜合測評成績原則上在本年度要達到前50%。若本學年學習成績有一門不及格或群眾基礎差,民主測評超不過半數的,不能確定擬發展對象。對於綜合測評成績達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動中有突出表現或突出貢獻的,可作為特殊情況由學院黨委向學校黨委組織部書面報告情況,由學校黨委組織部研究審定。
第十五條 入黨積極分子被確定為發展對象后,必須經過黨校的集中培訓。發展對象沒有經過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六條 認真聽取各方面對發展對象的意見是保證黨員質量的重要措施。要廣泛聽取本支部黨員、團支部、普通群眾的意見。對本、專科學生要徵求班主任及主要任課老師的意見,對研究生還要徵求導師的意見,以利於支部全面了解和正確認識發展對象的表現情況和覺悟程度。聽取意見應通過召開座談會或個別交談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黨支部要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凡沒有經過政審的人不能發展入黨。政治審查要形成政審綜合材料,其主要內容是:1.本人基本情況。2、個人簡歷。3、提出入黨申請情況,參加黨課、業餘黨校學習情況。4、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在重大政治活動中的表現。 5、本人政治歷史的審查情況、獎懲情況、直系親屬、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6、黨支部落款、支部書記簽名。
第十八條 學院黨委對擬發展對象實行預審制。通過預審的發展對象要及時填寫《擬發展黨員備案表》,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核備案后領取入黨志願書。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九條 學生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支部大會討論發展對象的入黨問題,支部大會討論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採取票決制逐個討論和表決,必須堅持“雙過半”原則,即會議實到正式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正式黨員人數的半數;贊成決議或決定的正式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正式黨員的半數。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
第二十條 學院黨委審批前,指派專人(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並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將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並向學院黨委彙報。
第二十一條 學院黨委審批預備黨員,採取集體討論、民主決定的方式,並及時將審批意見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學院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在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個月)召開黨委會議討論、審批。
第六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委及時將已批准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並填寫《預備黨員登記表》,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每三個月要向所在黨支部遞交一份書面思想彙報。黨支部每三個月要召開一次全體黨員大會,由預備黨員彙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並由到會的全體同志對預備黨員進行評議,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同本人談話,評議結果要及時填入《預備黨員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前(一般15天左右),本人要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支部應及時(一般應在15天之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月)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並採取票決制的方式進行表決。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堅決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黨支部有關預備黨員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應及時報學院黨委。學院黨委在收到黨支部大會的決議后,在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個月)召開黨委會討論、審批。
第七章 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委把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學院黨委副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學院黨委秘書是直接責任人。形成學院黨委統一領導,黨委副書記牽頭、黨委秘書協調、團委書記及輔導員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委認真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黨委關於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規定,加強對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證發展學生黨員的質量。學院黨委和學生黨支部把在發展學生黨員工作中召開的有關會議,特別是黨支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吸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會議的記錄等,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 學院黨委建立發展學生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發展學生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一定要嚴肅查處。對於違反黨章規定和不符合條件而被吸收入黨的,取消其黨員資格。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對違犯黨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學院黨委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並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核批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核通過,下發批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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