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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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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範洪雅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社依法規範運作,維護本社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社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股東公布的行為。本社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本社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監管當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續責任,本社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社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本社將《眉山日報》作為信息披露的指定載體。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

  第四條 本社理事會授權本社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社信息披露事務。本社辦公室主任負責有關涉及信息披露有關方面的聯繫,並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股東,向投資者提供本社公開披露的資料。

  第五條 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條 本社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本社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條 本社對外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如經監管當局審核后提出審查意見或要求本社對某一事項進行補充說明時,辦公室主任應當及時向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理事報告,據其指示及時地組織有關人員答覆監管當局,按要求作出解釋說明,刊登補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責任

  第八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並簽字確認;

  2、辦公室主任進行合規性審查並簽字;

  3、理事長(或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本社理事長有權以本社名義披露信息。

  第十條 本社有關部門對於事項是否需要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或通過辦公室主任向監管當局諮詢。本社不能確定有關事項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監管當局審核后決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時間和方式。本社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監管當局。

  第十一條 辦公室主任的責任

  1,辦公室主任為本社與監管當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監管當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2、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本社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及保密責任,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繫;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股東、理事;向投資者提供本社公開披露過的資料。其他機構及個人不應干預辦公室主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的責任

  1、本社理事會全體人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未經理事會決議或理事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社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社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七條 監事的責任

  1,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需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說明披露事項的相關附件交由辦公室主任辦理具體的披露事務。

  2,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3,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東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社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4、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主管機關報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或對涉及檢查本社的財務、對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本社辦公室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和股東來訪的接待機構。除理事長、辦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東的諮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條 如屬於監管當局規定的應當披露的某項信息,理事長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該信息時,辦公室秘書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當局如實彙報,如監管當局認為應披露時,本社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理事長或其指定的理事無論是否同意披露某項信息,均應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籤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確意見。必要時,可在簽署意見前徵求本社常年法律顧問或其他中介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本社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監管當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本社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並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向監管當局申請暫緩披露,說明暫緩的理由和期限:

  1、擬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社業務經營尚未因該項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項發生異常波動。

  第二十二條 本社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監管當局認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導致本社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監管當局申請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社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製完成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編製成正本和摘要兩種形式。其格式和內容包括:

  1、重要提示。內容包括理事會及其理事的承諾、報告編製者及其聲明、報告是否審計。

  2、本社基本情況。包括名稱、註冊地、郵編、聯繫電話、法人代表、聯繫人、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3、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4、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基本情況。

  5、理事會對本報告期整體經營情況的評價。

  6、重要事項說明。包括法人治理情況、分紅送配、重大業務活動、重大訴訟等。

  7、備查文件目錄。

  8、財務報告及完整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務狀況表》、《利潤分配表》。

  本社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 本社應當在年度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當局報告,經審核后,在《眉山日報》上刊登年度報告摘要,並將年度報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社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製完成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當編製成正本和摘要兩種形式。其格式和內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規定編製。

  第二十六條 本社應當在半年度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監管當局報告,經審核后,在《眉山日報》上刊登半年度報告摘要,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辦公室備查。

  第六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社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等事項,並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在股東大會結束后,本社應及時將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告文稿報送監管當局,並將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八條 接收、捐贈資產應在接受、捐贈資產實施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節 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訴訟、理事會、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變動、重大資產變動等。 (討論..)

  第三十條 本社應當關注傳播媒介對本社的報道。對本社正常經營和業務發展根據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發布媒體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股東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社業務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理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本社業務經營已經受此信息影響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本社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條 由於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社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應對其給予處分,並追究其賠償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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