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統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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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統計工作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村本行)金融統計水平,及時、準確地完成金融統計工作任務,充分發揮金融統計對本行經營管理決策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同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統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指點統計是本行及所屬支行、部門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以內部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對本行及所屬支行、部門各項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調配、分析、評價和預警,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諮詢意見,滿足監管工作要求,提供經營決策依據。
第3條 本行及所屬支行、部門在各項金融統計工作中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條 統計工作的本原則是統一規範、準確及時、科學嚴謹、實事求是。
第5條 統計工作要以會計信息為基礎,以會計報表為主要依據,調查,收集相關信息數據,確保統計數據來源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6條 各類統計報表及其數據間必須相互核對平衡一致,亞禁出現錯報、渥漏報、虛報、估報、瞞報等現象。
第7條 統計工作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自動化、系統化和網絡化。
第8條 統計工作應加強信息透明度建設,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規範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統計機構及工作崗位設置
第9條 風險管理部門下屬調統中心是本行統計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本行統計工作的協與管理。
第10條 各職能部門及各所屬支行是本行統計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相關統計信息的收集、匯總、上報。
第11條 各統計部門應緊密配合,加強內部協調,嚴禁出現推諉現象,保障本行統計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12條 本行職能部門統計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和項統計管理辦法和統計制度;
(二)督促各職能部室及時報送各類報表,對報送的各類報表進行數據平衡性、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等方面進行檢查,確保不發生報送后錯誤;
(三)負責填報各種統計報表,嚴格按照上級單位制定的統計指針定義和口徑,準確,及時地填報各類統計報表擴統計調查表,並在規定時間風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四)經常就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研,完成統計分析,及時發現統計工作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五 )組織開展統計檢查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統計檢查工作;
(六)組織開展統計培訓工作;
(七)按規定向本行股東和公眾披露本行相關統計信息;
(八)做好統計資料整理和存盤管理工作;
(九)為滿足經營管理工作需要開展其它統計工作。
第13條 統計工作職責:
(一)保證統計人員基本穩定,若確需調整,應徵求本行職能部門意見,新統計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符合上崗條件,方能重事統計工作,統計人員的調整不能影響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督促統計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保質保量完成日常統計數據報送工作,按時完成對相關業務的統計分析。
(三)建立健全 的,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帳,保證統計資料準確可靠。提供的各類統計資料必須實事求是,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統計數字,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統計資料。
(四)報送的各類統計數據、報表應加蓋業務章、主要負責人印章和統計員簽章。
(五)對臨時和專項統計調查工作,各部門應按時完成,對需要各部門協同完成的統計工作,由調統中心統 一牽頭做好統計協調與分工。
(六)對統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迥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對如何完善統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做好統計資料整理和存盤管理工作。
第4章 統計人員
第14條 第十四條 總行各職能部門以及各支行根據業務類別和統計工作的要求設置統計崗位,配足配齊統計人員,明確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十五條 本制度所指統計人員是指本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相關統計工作人員以及各支行行長、會計主管、信貸人員。
第十六條 本行各職能部門以及各支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統計工作負主要責任,對本單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要定期對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調整、優化統計工作崗位的人員配置。對統計工作人員實行AB角,即統計得複核人員。
第十七條 統計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單位領導強令或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 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學習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情況,不斷增加自身業務素質,滿足統計工作的要求。
(3) 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吃苦耐勞的精神,能夠按照有關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各項統計工作。
(4) 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能夠根據統計資料分析業務經營進展情況,撰寫質量較高的統計分析材料。經考核不適宜擔任統計工作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統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應當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接替,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統計人員的權利:
(1) 要求有關單位如實提供數據和信息;
(2) 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3) 拒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檢舉和揭發違反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行為。
統計工作人員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使上述權利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章 統計數據管理
第二十條 統計資料是指用於編製統計報表的各種原始報表、台帳等相關資料以及在統計活動中形成的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統計資料的保管參照本行會計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二條 統計人員應按期將統計資料分類裝訂成冊,資料必須完整,有封面,封底及數據目錄,各類統計數據存放應整齊劃一,入庫上架妥善保管,嚴防損壞和丟失,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霉、防鼠,確保安全。
第二十三條 建立統計資料查閱登記制度,在登記 簿上詳細記載相關調閱內容。
第二十四條 統計資料需要移交時,填寫移交清單,交接逐份清點無誤后,履行交接手續。統計數據移交需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監交。
第6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本行根據有關規定對要統計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和突出成績的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分為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行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及無理拒報統計資料的;
(2) 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以及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報表和統計有關的其它資料的;
(3) 拒不接受或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4) 屢次漏報、遲報、錯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支行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資料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統計人員泄露本行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總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修訂。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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