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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制約因素與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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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制約因素與對策建議 標籤:給教師的建議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制約因素分析

  目前我國存在諸多矛盾和問題制約着銀行信息披露的規範化與合理化。

  1.現有產權關係導致銀行管理當局缺乏信息披露的內在動力和外部壓力。一般來講,管理者比所有者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現狀和預測未來,由於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目標有偏差,管理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做出財務報告披露。經濟學上,委託代理關係的核心是刺激一致性的信息機制,委託人(所有者)為了避免代理人“機會主義”的出現,通常會設計使委託人利益最大化而代理人(管理者)也願意接受的契約,如可行的報酬機制,可以使雙方的目標很好地結合起來,在一個有效的經理人市場上,經理人為了保住飯碗,取得委託人的信任,通常會主動披露公司信息,減少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由於我國國有銀行的資金和財產等歸國家所有,沒有真正對銀行所有權負責的委託人,即委託人虛化,這樣的委託人也必然沒有強烈的信息披露要求,難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監督和約束機制。在代理人方面,各級行行長是由政府或上級行直接任命的,沒有來自經理人市場的競爭壓力,這樣就不太可能產生信息披露的動力;相反,為了實現進一步升遷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經理人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信息,掩蓋不利信息,甚至編造虛假信息。

  2.管理層次多,委託代理鏈延伸,增加了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我國銀行機構是沿襲了行政模式設置的,管理層次多、委託代理關係複雜是這種機構設置的特點,這給信息披露增加了難度,導致銀行縱向和橫向機構之間信息不完全、不對稱現象嚴重,道德風險增加,代理人採取各種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委託人利益問題隨之出現。諸如行為短期化,盲目擴大規模,過分在職消費,虛盈實虧等。同時,許多銀行不完全掌握所屬分支機構的信息,造成監管控制不力,違規經營、違法犯罪問題不斷發生。委託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代理成本膨脹和控制成本上升,並嚴重影響委託代理效率。

  3.相關法規不健全,要求不統一,銀行信息披露約束弱化。明確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制定有關信息質量管理法規是加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規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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