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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國際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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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國際法》心得體會 標籤:軍訓心得 兩會學習 黨章學習 外出學習

  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法律,是國家在處理國際關係中的行為準則。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和中國加入WTO,作為黨政機關的幹部,在對外交往和處理國際事務中,必須具備國際法知識,學會運用國際法這個武器,來維持和捍衛我們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所以說,學好國際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下面談談學習國際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一、正確理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國際法,即國際公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是以國家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和國內法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僅有原則區別,而且有密切聯繫。國際法是國家參與制定的,國內法是國家制定的,而國家的對外政策和對內政策密切相關,國家的對外政策必然影響國家對國際法的態度和立場,也就是說,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必然要考慮其國內法的立場,而在制定國內法時,也同樣要顧及國際法的要求,盡量使其一致。

  一方面,國家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而不得制定與國際法相違背的內立法,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對於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項,任何國家不得借口國際法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把國際法作為國內法的組成部分與國內法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了在國內實施國際法,國家根據具體的國際義務,分別採取立法措施,制定新法或修改現行法規。

  國內法與國際法在一般來講並無衝突,但美國1978年12月16日與中國簽署了《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在公報中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承認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卻有意炮製了所謂的“對台關係法”,公然提出並繼續向台灣出售武器,不但嚴重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而且也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粗暴踐踏。

  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被公認為處理當代國際關係的基準則

  和平共處共處五項原則最初規定在195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18、19日中印、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先後重申了這些原則為指導彼此國家關係的原則,並希望其適用於亞洲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誕生,反映了廣大民族獨立國家保護本國領土主權,反對外來侵略和干涉、維持和平的共同願望,因此受到廣泛的支持和歡迎。“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40多年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雲變幻的考驗,越來越顯示出它的強大生命力,它已經被公認處理當代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也就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只有奉行這些原則,才能夠實現各國間的和平共處。近50年的事實證明,不同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國家如果能夠能夠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完全可以建立相互信任和友好的關係;如果違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侵犯他國領土和主權、干涉他國內政、損人得已,那麼就可能引起尖銳對抗,甚至發生衝突。

  三、國家的領土神聖不可侵犯

  領土是國家的要素之一。

  國家領土是指隸屬於國家主權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及其地下層和上空。

  國家領土隸屬於國家主權,與國家主權密不可分,它是國家主權的對象,國家對其領土具有統治權和所有權,即領土主權,根據領土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及其領土內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轄權,所以,國家領土是國際法的客體。

  國家領土包括陸地、水域及其地下層和上空,也叫領陸、領水和領空。

  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領土管轄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但領土主權要受國際法或國際條約的某些限制。

  國家領土範圍根據邊界確定,邊界和領土密切相關,國家邊界不容侵犯,否則,就是侵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邊界的形成一般根據傳統習慣、條約劃定和領土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有關鄰國的邊界,採用了人為的標誌和自然地形相結合的方法標界。

  邊界爭端關係國家的領土和主權,影響國家關係是一個在國際關係中非常敏感,又十分複雜的問題,正確解決極為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邊界長約15000多公里,分別與朝鮮、俄羅斯、蒙古等15個國家為鄰,由於歷史的原因等邊界問題十分複雜。

  目前尚待解決的領土和邊界問題主要有南海諸島問題、釣魚島問題和中印邊界問題。

  針對外國對西海、南沙的主權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多次發表聲明,重申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爭辯的領土主權。日本多年來妄想侵佔我釣魚島的野心和肆意踐踏中國主權的嚴重挑釁行為遭到了我國政府和輿論的嚴厲譴責,日方的任何單方面行動都不可能動搖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所擁有的神聖主權。中印邊界問題涉及兩國長約2000公里的邊界和約125000平方公里的領土。爭議面積之大、問題之複雜、涉及問題之廣實屬罕見。在解決過程中,雙方既應尊重歷史,又要照顧現實,同時還應考慮兩國人民的民族感情。

  四、國際法上的居民和人權的國際保護

  國際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國領土之內,並受該國法律管轄的一切自然人,具體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國家有權決定居民的法律地位,規定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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