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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新華人壽)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得得9

  第一章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關係(限年齡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被保險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後,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四)核輻射、核污染;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病;

  (七)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項。

  發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為保險繳費期、約定保險金領取期及終身保障期:

  (一)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時起至二十二周風韻合同生效對應日前一天止。

  (二)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二歲合同生效對應日起至終身,分別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父母祝壽金領取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五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無初中教育金)。

  (三)終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九條本保險的保險費,採取年繳保費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選擇的費率檔次,分別計算(詳見附表二)。每期保險費的繳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所對應月的1號至月底。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繳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約定的保險金。本公司經審核後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後一次繳費收據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本公司經立案、審核無誤后,可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三條如果有欠繳保險費的情況,本公司全付保險金時,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成年後,鳳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自每期保險費繳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投保人仍未繳付保險費,自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投保人不願繼續繳納保險費,可申請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給付退保金。已進入領取期的保險合同,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十九條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並能正常生活和學習,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由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相應利息(按失效期間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

  定期儲蓄利率計算),並提交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可以恢復保險單效力。復效后180天內的病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章告知

  第二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二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少於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章其它

  第二十九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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