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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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並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二)
甲方( 公司工會): 乙方( 公司):
員工人數: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協商代表人數: 人 協商代表人數: 人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和發展員工的勞動權益,促進公司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 , 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雙方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礎上,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雙方也可以就其中某項員工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集體合同和專項協議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將成為雙方共同制定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基礎。公司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應當通過公示等形式告知員工。
第四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文本可選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的勞動合同範本或者由公司和員工自行擬定,但均應徵得工會同意。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均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條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不低於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及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與該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無任何違法或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記錄;
(二)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第七條 公司根據生產性質和生產特點,經報請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的安排應當聽取工會和員工的意見,並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的具體安排應當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八條 公司原則上不加班,如果確需加班加點,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按照員工當月的標準工資計算。
第九條 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依以下方式安排:
(一)公司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數;
(二)與公司工會或者公司分支機構工會協商;
(三)公司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標準,員工應當支持和參與。
第十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時間安排按照員工累計工齡計算。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八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的父母或者配偶生活在外地,需要在年休假期間探親的,公司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並按一定標準報銷途中交通費。
第十一條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五天婚假,晚婚者(男員工滿二十五周歲,女員工滿二十三周歲)增加十二天婚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公司給予五天喪假;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經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以上批准,可以給予五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公司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生育,公司給予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二十四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十五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三十五天。
男員工的配偶生育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公司給予三天的看護假,遇有難產的,公司給予七天的看護假。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給予不少於十天的看護假。
第十三條 公司每年統一安排員工進行一次體檢,並安排女員工進行婦科檢查。
第十四條 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和經營效益,經與工會充分協商,參照深圳市員工年均工資和行業工資水平,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職位指導價格、物價因素和本公司經濟效益狀況確定工資分配的具體制度,並於每年的 月就工資的分配水平、增長幅度、最低工資標準等事項進行協商,共謀公司和員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年度工資協商所達成的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公司保證每年員工工資的增長幅度不低於百分之十。員工工資為《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所稱的標準工資。
公司建立最低工資標準制度。公司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資標準年增長幅度不低於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年增長幅度超過百分之十,則公司最低工資標準年增長幅度與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年增長幅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員工工資應當以人民幣支付,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日為每月的 日,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十七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進行正常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傷假期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公司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條 對於取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的員工,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其獲獎之日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對其發放 月工資的獎金。
第十九條 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公司和員工共同繳交。公司繳費不超過公司上年度員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 。公司和員工繳費合計不超過公司上年度員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 。
第二十條 為減輕員工的交通負擔,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為員工發放不低於公司員工平均工資百分之 的交通補貼。
為保障女員工的人身安全,對每日晚十點以後下班的女員工,提供不高於 元的乘坐出租車的費用,女員工憑有效票證報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收取任何費用。
公司鼓勵員工進行學歷教育和素質教育,為員工提供便利條件,對符合公司發展要求的學歷教育和素質教育給予報銷學費的百分之 。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公司應在十日內送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后無異議或者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生效后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布,由全體員工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並將變更修改後的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 擔任工會方集體合同協商代表的員工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其勞動合同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代表職責之時,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協商過程中應當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協商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並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雙方應進行協商,重新簽訂或續簽集體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三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簽字蓋章 ) ( 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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