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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文件第2卷: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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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文件第2卷:合同條款) 標籤:電子工程師 簡歷範本

  8.4 在合同生效后_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8.5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8.6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

  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7 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

  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為準。如有重

  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8.8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

  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

  的各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10 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供方統一組織

  並徵得紹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8.12 供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

  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3 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

  並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4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供方

  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生效后_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__天內供方沒有答覆,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5 由於供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

  8.16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

  9 質量監造與檢驗

  9.1 監造

  9.1.1 供方應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個月內,問需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

  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

  9.1.2 需方將委託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在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

  公司的指導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

  並簽字。監造檢驗的標準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

  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

  9.1.3 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5

  9.1.4 供方必須為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9.1.4.1 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

  月度檢驗計劃。

  9.1.4.2 提前_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9.1.4.3 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

  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

  以及複印件。

  9.1.4.4 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

  據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風正常運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

  有權事後了解、查閱、複製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

  造代表面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

  試驗。

  9.1.6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

  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以簽字,供方須採取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

  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製造過程

  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髦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理。

  9.1.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

  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9.2 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9.2.1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移中都須進

  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

  (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後,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

  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郵寄給需方存檔。此外,供方還應在隨機文

  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2.2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

  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

  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后,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后,需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檢

  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__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

  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

  並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設備到達

  現場_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9.2.3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

  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

  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后,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9.2.4 供方如對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書面通

  知后__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個月內,自

  費派代表赴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復驗。

  9.2.5 如雙方代表在合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託權

  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

  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應按9.2.7款的

  規定儘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

  方負擔。對於上述索賠,由需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於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

  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_個月,否則按11.11款處理。

  9.2.8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

  日起的_個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發現問題

  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規定應承擔

  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10 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10.1 本合同設備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

  裝、設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

  要工序須經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

  調試過程中,若對方未按供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腋務人員指導、未經供方現場技

  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需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術資

  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供方承

  擔責任。

  10.2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

  10.3 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供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並應儘快解決調試中

  出現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_個月,否則將擔11.ll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4 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

  168小時完畢后__個月內進行,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格標后,

  需方應在__天內簽署由供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O.6款和

  11.6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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