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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憲法法院關於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訟程序及其實質性比例原則的適用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范劍虹

  現代國家憲法監督制度有三類. 本文探討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國憲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務以及憲法法院的審查範圍及具體的訴訟程序,尤其是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訟程序。由於在此訴訟中需要論證受害理由的成立(也即實質性審查),因而特別探討了實質性審查中的比例原則。此文對比例原則(已成為歐盟的習慣法,參閱共同體法院在1976年第116號案件)作了深入的分析與探討,從而系統並深入地闡述了德國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程序問題。

  一、 憲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務

  現代國家憲法監督制度共有三類, 即: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監督制,司法機關監督制和特設機關監督制。其中特設機關監督制是指有特設機關根據特定程序審查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並有權撤消違憲的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等監督制度。這類制度主要實行於大陸法系國家,並以德國為傑出代表。德國的憲法法院與立法,行政,聯邦總統,參議院 並列,以防權力功能的失調 。因它是在行使憲法司法之中來推動法律進步的,所以憲法法院不僅是最高一級法院,而且是其它法院所難以代替的.它是按憲法的原則對國家權利進行國家法治式的控制,以保護憲法並使憲法適合新的現實。這種地位並不是其它的機構人員枵腹從公,以增加其機構的功能所能代替的。德國憲法法院應在國家的憲法機構中行使其終審判決權,同時也應涉及國家的政治領導及國家意志形成的領域。因為後者也是憲法規範的範圍。它的主要功能應體現在保護憲法上。保護憲法又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 保護憲法規定的人的基本權利

  這是由於國家相對於公民的地位的絕對優勢,因而法制國家必須保護公民的符合憲法的權利不受國家強制力的侵犯。憲法法院通過審查具體的法律的憲法性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二方面 保護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

  這種保護往往是指對國家憲法機構之間憲法性爭端的解決。具體地說,在國家層面上,有德國議會與聯邦政府在權利與義務交叉時的爭端,聯邦政府與州之間關係的爭端以及法規與規章司法複審。憲法法院與行政法院的管轄是有區別的,行政法院是除憲法性爭議之外所有涉及公法的爭議,尤其是對行政行為表示異議的案件。

  二、憲法法院的審查範圍及具體的訴訟程序

  就憲法法院的審查範圍及具體的訴訟程序而言。憲法法院在憲法的範圍中來審查被指控的國家法規及地方法規和各地區機關之間的有關權利與義務的爭議,指控侵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的各種申訴。它的判決不受制於其它法院的判決理由。它可以在其判決中確認某一法規與憲法不符,並宣布其無效。這種宣布應該對所有的憲法機構,對各級法院與行政當局均有法的拘束力。需要明確的是,在此程序中憲法的司法遵循的原則與行政司法的遵循原則不一樣。在行政司法中往往有一般條款(General Klausel) , 而在憲法司法中憲法法院的管轄權不是因有憲法性質爭論就有管轄權,而是其管轄必須符合由憲法或國家法規明確規定的程序種類,也即:只有法律規定的憲法訴訟程序的許可條件符合,才有管轄權 。

  那麼法律上規定了哪些憲法訴訟程序呢?第一 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訟程序;第二、國家機構爭議程序 ;第三、聯邦與州政府爭議程序 ;第四、抽象法規審查程序 ;第五、具體的法規審查程序 ;第六、黨派禁止程序(Parteiverbotsverfahren) ; 第七、公訴程序(Anklageverfahren),例如議會和參議院對總統的指控 ;議會對聯邦或州法官的指控 ;第八、選舉審查程序(Wahlpruefungsverfahren),比如指控議會關於選舉有效性的決議 ;第九、國際法條約作為聯邦法組成部分的定性審查程序(Verfahren der Qualifikation von Regeln des Voelkerrechts)等等。

  但就保護憲法的兩個方面內容而言(第一方面是保護憲法規定的人的基本權利;第二方面是保護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訟程序及其實質性比例原則的適用十分重要,至少在德國的法律制度中是一個經久不息的討論題。以下將論述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訟的形式與實質審查:

  三、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訟程序以及與比例原則的關係

  需要明確的是,此基本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在此憲法訴訟程序之前,權利受害人必須考慮程序和實體法上的問題,即:憲法訴訟是否允許;受害理由是否成立。

  第一、憲法訴訟是否允許

  對第一點,首先要作正規的書面訴狀,電報也可適用 , 並在訴訟中聲明權利受害理由,要求當局作為與不作為,這兒不必具體引用立法,只要涉及憲法條款內容就行。其次,一般說,每個人均可提起憲法訴訟,但要注意訴訟能力。這兒可借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思想與規定,但是憲法中已有此規定除外。 民事訴訟法不能劃定絕對界限,主要看權利受害者是否被法律認可為成熟的人,即在被保護的基本權利範圍中,他能否自負責任地行動,比如一個精神病人和被監護人在涉及裁決其精神病與禁治產時有訴訟能力 。 第三,憲法權利受害人的控訴對象是每個公共強制力的行為,即行政,司法行為與法規。這種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如有多級法院的強制判決,受害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加以起訴 ,而且每次起訴只能針對一個強制力對象。 第四,在此憲法訴訟程序中起訴的許可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基本權利的受侵害, 並不是純主觀的,而是有一定的客觀可能性。同時起訴人必須是因自身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起訴。在其它訴訟法中,某一人允許以自己的名義在訴訟程序中維護他人的權利,這在憲法的基本權利受損害的訴訟中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比如一家公司不能為其股東的基本權利而起訴,因為基本權利受害者必須是公共強制力所為的直接接受者,再者自身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是以一個受害者的主體權利為前提的,這裡不僅僅只是涉及客觀的法律範圍的問題。此外,這種基本權利的損害必須是現已存在的損害,而不是指將來的損害,除非現有的公共強制力使將來對損害的糾正不但無法進行,而且無法彌補。第五,在憲法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用盡法律的救濟,即受害者必須先使用所有對他而言是允許的並且是能承受的訴訟可能,以先排除對其的損害,但必須提醒的是“不能承受的情況”還有:如受損害者的用盡救濟的努力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相悖,或者最高法院給權利受害者錯誤的判決以至無法律救濟可言。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為,在相關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受害者已用盡救濟了。最後,是否能在憲法法院起訴也要求有訴訟期限的限制。

  第二、受害理由是否成立。

  在考慮了訴訟是否允許的情況后,第二部分就要設法論證受害理由的成立,在這一實質性的問題上,就會使用到比例原則 。在使用前必須考慮到兩個問題:

  1、 受害者基本權利是否確實受到了這種強制力的侵害,這時必須確定基本權利的具體保護範圍,如果這種強制力的侵入是合法的,那就不構成法律的責任;

  2、 須了解這種對基本權利的干涉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有,還必須審查這具體的法律,是否能夠涵蓋這種干涉,即使涵蓋了仍要對具體法條進行憲法的合法性檢驗,在這種檢驗中,要檢驗在頒布此法條時是否有程序上的錯誤,例如,是否由有權利頒布法律的立法者,在正確的程序中加以頒布;

  3、 就是運用比例原則對此公共強制力所依據的具體法規進行實質性的檢驗。但是,為了運用比例原則對此公共強制力所依據的具體法規進行實質性的檢驗,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個重要的原則的含義、淵源及適用做一分析。

  四、比例原則的含義、淵源及適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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