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文件第2卷:合同條款)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10.5 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供方在雙
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
證值,剛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採取措施並征第一次驗收試驗結
束后_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10.7在第H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
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
如屬供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11款執行;
如屬需方原因,本合同設備應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後_天內由需方代表簽署,
由供方代表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此時供方仍有義務
與需方一起採取措施,使合同設備性能達到保證值。
10.8 每套合同設備最後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日起_個月內,如因需方原因該合同
設備未能進行試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后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後__ 天內應由
需方簽署並由供方會簽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
在合同設備穩定運行168小時后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
__個月,則此後_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
10.9 不管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將於初步驗收證書籤發之
日起至一年並完成索賠后止_天內按照11.4款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10.10 按1O.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證書只是證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
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供方對合同設備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
書也不能被視為供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
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製造過程中被發現,供方對糾正
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後到第一次大修時(通常為一
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供方應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規
定進行修理或調換。
10.1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於供方責任需整進行的檢驗、試驗、再
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
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託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
更換設備,或由於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
P=ah+M+cm
其中:P_總費用(元)
a_人工費(元/小時 人)
h_(小時 人)
M_材料費(元)
c_台班數(台 班)
m_每台設備的台班費(元/台 班〕
11 保證與索賠
11.1 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簽最級驗收證書)或
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起_個月(簽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
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10款和11款有關條款執行。
11.2 供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
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供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
件3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
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合同設備在投產後的第一年內,年可用小時數要求大於6500 小
時;第二年及以後年可用小時數要求大於7500小時,年強迫停機率小於2%,供方為合同
設備承擔的保證期應到需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時止。
11.3.1 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供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
由於供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
如需更換,供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於
證實屬供方責任之日起的__個月內,否則,應按11.ll款處理。
11.3.2 由於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
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需方負責修理更換,但供方有義務
儘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於需方要求的緊急部件,供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
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11.4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后,由需方在_天內出具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
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
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11.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
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4條款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
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託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
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11.6 如由於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
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
11.7 由於供方責任,在9款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后,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於供方
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招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
算方法通常根據各種設備經濟指標保證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補償裝機法計算。
以汽輪機為例
(1)如果汽輪機熱耗高於保證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萬元人民幣
的違約金。
(2)汽輪機在銘牌工況(夏季工況)條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萬元人
民幣的違約金。
(3)如果汽輪機在額定轉速下各軸承的振動每高於保證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如上述任何一項的違約金比率超過以上條款指出的違約金比率的五倍時,需方有權要求
供方以更大的違約金比率來支付違約金,其具體違約金比率可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達
不成協議,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時間內儘快提供需方滿意的替換件。
供方提交違約金后,仍有義務向需方提供技術幫助,採取各種措施以使設備達到各
項經濟指標。
每套合同設備按照以上(1)至(3)項累積計算的最大違約金總金額將不超過每套
合同設備總價的10%。供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滿意的替換件被需方接受之
日,即為需方承認設備可以初步驗收並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之日。
11.8 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屬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
要求等)則其保證或將自該缺陷修正後開始計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於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
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動6.4款規定計算,需方
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
遲交1-4周,每周違約金全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5%;
遲交5-8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
遲交9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每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_個月時,供方需方支付的違約金總額可超
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與此同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於確屬供方責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同嚴重影響
施工的關鍵技術資料時,則每遲交一周,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件,遲交時間的計算以
6.11款規定的為準。
11.11 如果由於供方技術服務的延誤、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
延誤工期一周供方將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於供方技術服
務錯誤或違約造成緒萬的直接損失。
11.12 供方對於根據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擔的每套合同設備違約
總金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IO%。
11.13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
11.14 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
遲交l-4周,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O.3%;
遲交9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1%;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需方除交付遲付款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設備遲付款違約
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內,供方須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辦銀行開具金額為合同設備
價格_%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以需方為受益人其格式見附件10。
12保險
12.1 供方須對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供方為
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供方倉庫到工地交貨(包
括卸貨)后90天止。
12.2 供方須對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件的加工製造過程向保險公司投保合同設備關鍵部
件價格110%的,以供方為受益人的設備製造質量險,投保範圍為製造過程中合同設備發生
製造質量問題和/或車間內搬運等損壞和現場安裝、調試、運行直至保證期滿出現的設備質
量問題。
13 稅費
13.1 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供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
由供方承擔..
13.2 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供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也包括運輸)、進
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包括保險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供方承擔。
I4 外包與外購
14.1 供方未經需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範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外購)。供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徵得需方同意,否則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將本合同範圍內的設備/部件的內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
效_個月內,將此部分設備/部件的分包商預選名單、分包商資質材料、提交給需方。需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個月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
供方須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單中選定分包商,並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規定辦理。
14.4 供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
14.5 分包與外購內容見附件8。
15 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5.1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
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
貨進度,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的_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
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
簽字並報原合同審查單位審查後方能生效。將修改後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15.2 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
在接到通知后_天內確認無誤后,應對違反或拒絕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_______
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中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權利。對於這種中止,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
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如果供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
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權力,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並
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
15.4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
/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
協商辦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需方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設備
價格的10%-30%並賠償供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5.6 因供原因而不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設備
價格的10%~30%並賠償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5.7 如果供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併、解體、註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
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了經營其業務,需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
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
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 若15.7款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需方有權從供方手中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
接管並收歸己有,並在合理期限內從供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
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需方,供方應給需方提供全權處理並提供一切
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需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
間接引起的對供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供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部分
評價達成協議,並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結果。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
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
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
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
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_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
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
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6.3 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O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本會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
17、合同爭議的解決
17.1 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
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雙方同意任何一方
可以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17.2 仲裁地點為北京。
17.3 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對方都有約束力。
17.4 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
擔。
17.5 在進行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
履行。
18.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
加蓋合同專用章;
(2)本合同通過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加蓋合
同審查章);(1000萬元以下者核備〕
(3)本合同通過電力工業部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額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加蓋合同
審查章);(此款適用於1000萬元以上者).
(4)國家開發銀行確認;(此款適用於開行定額定向貸款項目)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並理賠完畢貸款兩清之
日止。
19 復它
19.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
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19.4 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
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19.5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9.6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
供給與合同設分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19.7 合同雙方應指定二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
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鏟的同時通知對方。
19.8 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
遞送或挂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 施接
收確認后,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
19.9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16份;供需雙方各執正本1份;副本7份。審查單位
正本2份,副本2份。
19.10 本合同雙方的地址如下:
需方 供方
名稱: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傳:
開戶銀行:
帳號:
納稅人登記號:
簽字:
需方 供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簽字人: 簽字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台同審查單位:
日期: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文件第2卷:合同條款) 範文推薦:
相關範文
-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
-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
-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
-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
-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
-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
-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3部
- ·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文件
- ·租賃經營投標程序及規則
- ·人壽保險合同條款
- ·電力工程施工合同
- ·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第一條
- ·物管企業工程設備部經理崗位競職演講辭
- ·工程設計合同範本
-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本
- ·學院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辦法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 ·宿管員工作程序及有關規定
- ·清潔工的工作程序及有關規定
- ·寶潔招聘程序及偶的親身體會
- ·飯店內部車輛使用程序及管理制度
- ·開學典禮程序及主持詞
- ·“供電連萬家”團員“五四”文藝晚會程
- ·團員青年紀念五四運動文藝晚會程序及串
- ·工會會員大會程序及主持詞
- ·德國憲法法院關於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訴
- ·×公司慶元旦授獎大會暨文藝晚會程序及
-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協議條款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
-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