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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有關程序文件的法律適用評述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對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有關程序文件的法律適用評述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給教師的建議 實習教師 教師法

     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關鍵字:教師申訴 行政行為 處理決定書

  主題語:教師申訴制度是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書是《處理意見書》。

  前面的話

  近日按教師朋友提供的信息,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聯網(http://www.cdei.net.cn/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從網址看該文件應掛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但無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網(http://www.cdei.net.cn/)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 。這兩個文件在處理教師申訴的程序上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試作簡要評述。

  一、再述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

  在《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對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作了基本闡述,在這裡再作進一步討論。

  1、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

  教師申訴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教師法》第39條所規定。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的教人[1995]81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 教師申訴】對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以及處理程序、法律救濟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具體規定。此後,依據該實施意見的【十】、各地可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教師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各地對教師申訴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關於辦理教師申訴工作若干規定》(1998年11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西政發[1998]22號文件印發 根據2000年7月27日西政發[2000]30號文件修改)、《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頒布《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成都市教育委員會1998年9月3日頒布並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而後(註:具體日期不詳)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辦法、意見、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均以《教師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行政法規作為制定的法律依據。以此為據,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1、教師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所建立的、一項“特殊”的為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法律有着較為嚴格的主體、受理範圍、特定的處理行政機關、以及處理的程序與期限。3、對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教育系統內部的糾紛調解行為,更不是教育系統的內部事務。4、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是行政法律文書。5、提起申訴的教師對於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個案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問題

  (1)、關於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

  依據《教師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是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政府法制局等。

  (2)、關於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 教師申訴】規定“ (四)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複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不少人認為,根據教育部實施意見對於教師申訴“凡申訴內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教師申訴必然是涉及教師合法權益,而此時的合法權益往往直接或間接的包含着教師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如果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與保障,必然損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得非常明確,即只要是“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訴訟。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只能是行政行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方可有權作出這樣的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無此職權。第三、教育部的實施意見將教師申訴內容人為分為兩類是不合適的,這點各地方所制定實施教師申訴制度具體的辦法、意見與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均已捨棄這種分類方式。《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第16條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而未捨棄了“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關於教育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文書形式:

  根據《教師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

  (4)、關於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存在的問題:

  1、《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存在的問題

  該暫行意見系當時的市教委,現在的市教育局依據《教師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所作的規範性文件。該暫行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規定教師申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的任何救濟措施;2、未明確《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效力性質,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教師申訴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均未作出規定。3、承擔義務的一方若不執行教育行政機關作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如何處理也未規定。這樣的暫行意見如何執行,其《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往往也是如同空紙一張,這樣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機關作出了正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切實有效的保護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不可置疑的,並且在成都市也有現實的教師申訴案例(老兵網-轉業幹部配偶為何被成都大學除名)證明這一事實。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存在的問題

  該指南為成都市教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教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屬的不具有國家機關法人資格的一個行政處(室)。 該指南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對處理文書的要求作出規定;2、在正文條款中使用了《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這一錯誤作法的性質非常嚴重,其一、直接違法了法律與地方行政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律規定;其二、“意見書”與《決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法律效力上、國家公文的類別上均是兩類截然不同的文書,使用“意見書”無疑將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人為地變成了內部意見或建議,這樣的做法無疑將侵害教師申訴當事人的申訴合法權益、殘酷地、無情地剝奪申訴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與途徑。3、使用“意見書”無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機關保護教師與申訴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同時也逃避了承擔以行政方式要求過錯方(責任方)執行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充其量是個“督促執行”;4、在辦事流程圖的中送達與執行的辦事流程中,又載明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而無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此時給教育行政機關的下屬具體經辦機構與人員有了使用文書的自由選擇權,即給有某些個人以權謀“......”或推卸責任的足夠空間。

  結束語:

  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專業人員的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範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而教師申訴就是最能體現教育行政機關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具體措施之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也是在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設置最後一道司法救濟途徑。如果對於教師申訴不能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那麼教師申訴就是空話,沒有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手段,教師申訴制度也就是空中樓閣,沒有任何意義。

  教師申訴是我國法律針對教師這一具體主體的合法權益所特設的各項法律保護中的教師權益行政保護。也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對於教師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就完全體現在教師申訴制度上。應該強調指出,教師申訴制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教師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係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教師權益的正確、有效、合法地維護與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的設置與選擇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已有了相應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確的、具體的、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的法規加確定,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廢止、重置,若國家能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作出統一規定將是全國廣大教師的佳音,也是正處於教師申訴期間當事人的福音。

  參考文獻:

  1、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

  2、何寧湘《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勞凱聲教授《教育政策與法律分析研究》

  4、王春暉 《高校教師基本權利的法律保護 》

  5、李素影《教師權益遭受侵害后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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