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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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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標籤:安全知識

  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一)

  一、為加強對幼兒園接送幼兒校車的管理,確保幼兒交通安全 ,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確園長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定本責任書:

  二、幼兒園都應對校車進行嚴格管理。

  三、幼兒園自備、承租用於接送幼兒的車輛,必須是具有合格資質的客運車輛,嚴禁使用拼裝車、報廢車、貨運車、大小三輪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幼兒。

  四、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國家標準,必須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座險。在按規定進行年審外,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和技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校車使用前應當上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准並備案,辦理統一的校車標識、標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經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許可的車輛,一律不得接送幼兒。

  六、校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相應准駕車型的駕駛證,且具有 3 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近**年未發生過負有責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年無交通違法記滿 12 分記錄的;

  (四)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七、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車安全檢查、維護保養、駕駛員及跟車管理人員職責明確。要制定應急預案,有效處置突發事故。校車要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校車必須保持車輛整潔,車窗不得用金屬材料固定封閉。

  九、校車接送幼兒,必須有固定的行車路線和站點,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備案。不得隨意更改行車路線,不得隨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險的地方行駛。

  十、校車接送幼兒,除駕駛員外,必須有專人跟車管理學生。要嚴格按照車輛核定載客人數乘載幼兒,嚴禁超載。嚴禁校車駕駛員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

  十一、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參加集體活動必須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租車必須到有資質的客運單位租用安全合格車輛,並對整個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管,確保安全。

  十二、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應當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幼兒園須及時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抄送的駕駛人違法情況對駕駛員進行懲處。

  十三、幼兒園要開設交通安全教育課,經常對幼兒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確乘坐校車的紀律;主動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邀請交警進校園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進行警示教育;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要教育幼兒並告知家長,不得乘坐貨運車、農用車、大小三輪車等非客運車輛上學、放學。

  十四、幼兒園應當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校園周邊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並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幼兒園路段設置交通標誌。

  十五、幼兒園要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並與校車駕駛員和校車跟車管理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十六、幼兒園園長是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跟車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幼兒園要強化安全意識,確保校車接送幼兒的安全。校車發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煙閣鄉綜治責任人(簽章) ( )幼兒園園長(簽章)

  煙閣派出所(簽章)

  年 月 日

  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二)

  甲方:(中小學校或幼兒園)

  乙方:(校車服務提供者)

  經協商,甲方與乙方就校車服務達成一致。為嚴格校車安全管理,確保乘車學生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甲方基本情況

  1、學校性質: ①公辦;②民辦。

  2、學校辦學類型: ①小學;②初中;③九年一貫制學校;④十二年一貫制學校;⑤幼兒園。

  3、校長(園長)姓名:

  4、聯繫電話:

  5、地址:

  二、乙方基本情況

  1、乙方性質: ①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②城市公共交通企業;③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④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

  2、法人代表:

  3、聯繫電話:

  4、地址:

  三、校車基本情況

  1、車牌號碼:

  2、車型:

  3、發動機號:

  4、核載人數:

  5、校車標牌編號:

  6、校車標牌取得日期: 年 月 日

  7、校車標牌發放機關名稱:

  8、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年 月 日。

  9、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見校車標牌。

  10、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 年 月 日。

  11、保險投保情況: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萬元;②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限額 萬元;③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期限 年 月 日;④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限額 萬元;⑤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 萬元;⑥投保其他商業險險種: 責任限額 萬元。

  四、校車駕駛人由乙方指派。

  1、駕駛人:①姓名: ;②性別: ;③年齡: ;④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時間: 年 月 日;⑤准駕車型 ;⑥駕駛證審驗有效期 年 月 日;⑦聯繫電話:

  2、備用駕駛人:①姓名: ;②性別: ;③年齡: ;④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時間: 年 月 日;⑤准駕車型 ;⑥駕駛證審驗有效期 年 月 日;⑦聯繫電話:

  3、駕駛人變更時,乙方應提前將有關信息書面通知甲方。

  五、隨車照管人員由 方指派。

  1、隨車照管人員1:①姓名: ;②性別: ;③年齡: ;④聯繫電話:

  2、隨車照管人員2:①姓名: ;②性別: ;③年齡: ;④聯繫電話:

  3、派出方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其嚴格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履行職責。

  4、隨車照管人員變更時,派出方應提前將有關信息書面通知另一方。

  六、甲方責任:

  1、指派專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負責與乙方對接。

  2、會同乙方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3、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學生在學校校園內或校門附近上下車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候車學生的安全。

  4、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車交通事故的處置和處理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開展應急疏散演練,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嚴禁干擾校車駕駛人工作。

  6、根據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健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實現一車一檔。

  七、乙方責任:

  1、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出車前的安全技術條件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對於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及時停運,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繼續用於接送學生。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超出有效期前應及時重新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2、保證校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配備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和按照規定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3、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管理,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開展安全教育,督促校車駕駛人強化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和校車駕駛要求,嚴禁超載、超速、酒後駕駛、疲勞駕駛、逆向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督促組織校車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配合甲方組織開展校車應急疏散演練。保證校車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記載的駕駛人一致。配合相關部門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體檢,確保駕駛人身體健康良好。

  4、保證提供服務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主動向甲方如實提供能夠證明校車和校車駕駛人條件的有關證件、資料。乙方因提供變造、偽造證件、資料造成後果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5、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校車標牌載明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時,應另選擇安全的線路並告知甲方。若需變更行駛線路,應重新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

  6、遇校車接送學生期間發生故障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乙方應當會同甲方及時進行處置,安全轉運學生,並配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7、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校車標牌和校車標誌燈。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乙方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8、本責任書所載校車因故不能接送學生時,乙方應調配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

  八、如在本責任書有效期內,乙方提供的校車或駕駛人出現不符合本責任書規定的情況時,甲方有權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報告並終止乙方接送學生服務。

  九、本責任書一車一簽,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份,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十、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每學期簽訂一次。本責任書有效期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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