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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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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點 標籤:電子工程師 100個品德故事 兩個文明建設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2006年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標至關重要的一年。要繼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標的同時,實現工作重心由清理解決現有拖欠向切實防止新的拖欠轉變,工作方式由大規模集中清理向強化日常監管轉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為確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標,建立良好的建築市場秩序,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2006年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點:

  一、工作任務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總的任務是:在前兩年清欠工作的基礎上,標本兼治,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全面實現國務院確定的清欠工作目標。堅持政府帶頭,鞏固政府投資項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資項目剩餘拖欠的償付任務;加大社會投資項目的清欠力度,確保社會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償付。同時,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法規和制度建設,健全長效機制,維護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從根本上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

  具體工作要求是:

  (一)對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資項目剩餘拖欠,要逐項分析拖欠原因,落實資金來源,實現財務結清;社會投資項目剩餘拖欠,要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督促債權債務雙方限期結算,簽訂還款協議並按期、足額還款。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項目,有關部門要協助法院做好相關工作。2004年以後竣工項目產生的拖欠,要引導雙方簽訂還款協議,通過經濟或法律手段解決;對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各地要加大監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發生。

  (二)尚未償付的2003年年底前拖欠農民工工資,各地要逐項核查,核查屬實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償付完畢。2004年以後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不得發生新的拖欠,發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各地要制定計劃,完善配套措施,結合本地實際,抓緊貫徹落實防止新欠的制度和辦法。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抓好督促落實,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長效機制建設工作。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要將拖欠工程款作為單列項目納入國家統計指標體系,與應收工程款分開統計,制定並頒布有關統計標準,並建立清欠通報制度。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保證按合同約定或按月足額支付。

  二、切實解決現有拖欠,按期完成清欠任務

  (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剩餘拖欠

  1.對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清欠工作進展相對滯后的市、縣,省級人民政府要開展重點督查,逐項落實剩餘拖欠項目,採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決。對財政困難、歷史拖欠量大的市、縣,省級人民政府要幫助協調解決清欠問題,確保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剩餘拖欠按目標要求,基本實現財務結清。

  2.對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剩餘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結算時間長、配套資金不落實等問題,各地要迅速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對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項目,地方政府要抓緊提出處理意見。對因結算時間長造成拖欠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督促各方儘快完成結算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對因地方政府承諾配套資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項目,地方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負責解決。

  3.對存在剩餘拖欠的市政基礎設施、教育、交通項目,分別由國務院建設、教育、交通等主管部門督促地方政府提出解決辦法,督促落實還款資金。財政部要督促各地抓緊貫徹落實《關於繼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理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財建[2005]461號)。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決社會投資項目拖欠

  1.對社會投資項目剩餘拖欠,各地要逐項分析原因,針對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措施加以引導,督促雙方簽訂還款協議,並監督實施。對2006年6月底前仍未簽訂還款協議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責任單位,省級人民政府要將其列入失信單位名單,並在7月底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建設部;建設部將失信單位名單在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公布。有關部門對失信單位在土地招標、新上項目、施工許可、銀行貸款、市場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清出市場。 2.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8號)要求,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儘快核定欠款數額,在規定期限內製訂還款計劃並進行公證。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要採取集中協調、專人負責、重點督辦等多種方式監督還款計劃的執行,保證按期還款;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以通過資產變現籌措還款資金。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投資或控股項目,政府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引導雙方通過市場中介機構核定欠款數額,制訂還款計劃;不能達成一致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3.對因拖欠單位依法註銷或破產而無法清償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單位有主管部門的,要落實主管部門的責任,督促其儘快提出解決方案;確實無法追償的,依照《破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核減或核銷。同時,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建築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樹立風險意識,提高自身防範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對清欠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1.省級人民政府要堅持清欠工作目標考核、清欠進度定期通報等制度,對本地區剩餘拖欠項目逐項核實拖欠底數,確定還款數額和還款時間,制訂有關工作方案,並於2006年5月底前上報部際工作聯席會議。要在2006年7月組織對本地區清欠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報國務院並抄送建設部,同時在全省(區、市)範圍內通報。對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落實長效機制不力的,要嚴肅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2.部際工作聯席會議要繼續加強對全國清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清欠進度緩慢、長效機制落實不力的地區,要在上半年進行重點督查,並選擇一批拖欠數額大、影響惡劣的項目進行專項督查;要及時向各地通報清欠工作進展情況,並向社會公布。部際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組織對各地清欠工作和長效機制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向全國通報。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監督拖欠雙方嚴格依法解決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償還拖欠過程中發生商業賄賂行為,對發現涉及政府公務人員的商業賄賂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對尚未執結的拖欠工程款案件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數。對在2005年以前進入執行程序,有執行能力但尚未執結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協助人民法院做好重點清理和限時執結工作。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案件,應帶頭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清欠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和做法,鼓勵和支持律師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調查統計和社會監督制度

  1.建設部要會同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對施工企業被拖欠情況(拖欠的構成、形成的原因等)進行調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業被拖欠工程款統計辦法,統一調查統計口徑, 要求施工企業嚴格按照《關於組織開展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情況調查制定還款計劃的通知》(建市[2004]44號)規定的標準定期上報,逐步建立相關的國家信息統計和通報制度。對未上網申報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項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解決。對2004年以後竣工的政府投資項目發生拖欠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社會項目發生新欠的,要引導相關企業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2.省級人民政府要把解決相關舉報投訴作為清欠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按照《信訪條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舉報投訴處理辦法和工作機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舉報投訴受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舉報投訴的受理渠道暢通,職責分工明確,處理解決及時。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教育、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部門要配合本級信訪部門,認真處理好有關拖欠工程款問題的舉報投訴。對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妥善解決。要引導農民工通過正常的舉報投訴渠道追索欠薪,為農民工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對採取違法手段討薪的,要配合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3.各地要重視併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作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宣傳清欠工作進度較快地區的經驗。要選擇一些典型拖欠項目,重點分析拖欠產生的原因、相關責任以及解決方法,加強宣傳和引導。對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惡意拖欠,以及採取不正當手段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單位,要予以曝光。

  三、進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長效機制

  (一)深化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機制,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規範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落實資金來源,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從源頭上防止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發生。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政府投資條例》和加強黨政機關辦公業務用房概算管理的辦法,進一步督促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第31號令),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強化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等部門要研究制訂有關控制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辦法,建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資金監控機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積極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繼續堅持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合同制、建設監理制等制度,同時要研究探索適合本行業特點的“代建制”模式,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建市[2006]6號)的要求,從2006年1月起,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防止因帶資承包施工導致的拖欠行為。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354號)和《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355號),防止因地方配套資金不落實形成新的拖欠。繼續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審核管理,確保工程款及時足額支付。

  3.建築行業要按照nbsp; (四)健全市場機制,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1.要總結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試點經驗,於2006年年底前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普遍推行。要充分發揮工程擔保機制在防範拖欠方面的作用,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其他項目也要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建設部和保監會要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保險有關規定,研究制訂用商業保險代替質量保證金的具體辦法,於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試行。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有效防範和轉移工程質量風險。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及時返還質量保證金。

  2.要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制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誠信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台。總結推廣長江三角洲和環渤海兩個試點地區的經驗,2006年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項目、工程建設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的數據檔案。有關部門要將各專業工程項目信息,以及對工程建設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的處罰、表彰等信息及時通報建設部門,由建設部門統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發布。建立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單位曝光制度。對經投訴舉報查實的單位,按季度在媒體上公布。

  3.要充分發揮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及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開展清欠工作。各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作用,加強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引導企業樹立風險防範意識,規範和約束企業市場行為,防止拖欠工程款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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