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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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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標籤:電子工程師

  ##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精神,農業局同財政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城鄉建設局決定共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現按照《江西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必須體現“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督、農民受益”的原則,由政府公共財政支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受訓農民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為目標,開展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前的職業技能示範性培訓。

  二、目標任務

  2004年全縣陽光工程培訓2500人,轉移2000人,計劃開辦12個專業,即:

  1、電動縫紉初級技工培訓300人;

  2、電腦操作初級培訓800人;

  3、電工培訓200人;

  4、會計基礎知識培訓100人;

  5、家政服務員培訓100人;

  6、餐廳服務員培訓100人;

  7、建築工培訓200人;

  8、汽車駕駛培訓200人;

  9、保安培訓100人;

  10、沼氣技工培訓200人;

  11、農機駕駛培訓50人;

  12、農產品初級加工及貯運培訓150人。

  三、組織實施

  1、加強領導。為加強陽光工程項目的組織領導,縣裡成立以主管農業的##副縣長為組長,由縣農業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和城鄉建設局共同參與的“修水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協調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陽光工程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監管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辦公室,具體負責陽光工程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嚴格按照“管培”分離的原則。在縣政府的推動與監督下,農業局主要負責項目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搞好培訓單位的招投標,認定培訓基地,監督檢查培訓基地的培訓實施情況,開展學員就業情況抽查和培訓效果的評估驗收,建立項目檔案等。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落實培訓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監督檢查培訓補助資金的使用,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對培訓工作的督促檢查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為農民工培訓提供優質服務。培訓基地主要負責具體培訓任務、日常培訓工作、培訓后輸出就業工作。

  3、認定培訓基地。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認定為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的培訓基地,確保我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順利開展。我縣按照省陽光工程辦“實施方案”對招標基地的招標時間、條件、程序、材料的要求,擬定《修水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培訓基地招標公告》,確定2004年6月20—22日為培訓機構投標時間,6月23日為招標時間,6月24日為陽光工程項目認定培訓基地,向社會公布招標結果公示時間,取得培訓基地資格的培訓機構,必須與縣陽光工程辦簽訂承諾責任書。

  4、財政資金補助農民。財政資金是用於對參加學習的農民給予補貼,降低農民參加學習的費用,讓農民直接受益。如學員以培訓券參培,培訓基地要照券降低收費標準,如直接撥至培訓基地,培訓補助資金不能用於培訓單位的基本建設、培訓條件建設和技能鑒定開支,一定要按縣陽光工程辦公室下達的標準如數補給參訓農民。

  5、認真組織培訓。

  ⑴培訓時間:陽光工程培訓項目以短期的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輔助開展引導性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15—90天。也可按用工單位要求確定培訓時間。

  ⑵培訓對象:培訓對象主要是我縣現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質高,有轉移願望的農村中青年勞動力,年齡在16—45周歲之間。

  ⑶培訓內容:今年我縣農民工培訓的重點內容按照培訓的目標任務和要求,主要內容是縫紉、電腦、電子、會計、家政、餐飲、建築、汽車(包括農機)駕駛、保安、沼氣技工及農產品加工和貯運等12個專業,承擔項目的培訓基地要緊緊圍繞有利農民就業,科學設置培訓課程。

  ⑷培訓形式:以定點、定向培訓為主,各培訓基地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轉移就業為前提,主要開展訂單培訓,保證受訓農民轉移就業。轉移后才能得到國家補助資金。

  ⑸培訓教材:可選用全國統編教材或自行開發適合農民短期技能培訓和就業特點的教材。

  ⑹頒發證書:陽光工程培訓的學員考試考核合格者,由培訓單位發培訓結業證書。 四、監督管理

  為保證培訓質量和轉移就業效果,兌現與省陽光工程辦簽訂的任務合同,縣陽光工程辦公室必須做好以下幾項相關的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1、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培訓單位的負責人為陽光工程項目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兌現與縣陽光工程辦簽訂的“項目承諾責任書”,對本單位的培訓項目的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

  2、建立培訓就業台帳制度。培訓基地必須建立培訓台帳和轉移就業台帳,培訓台帳內容包括受訓農民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文化程度、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和家庭住址,轉移就業台帳說明就業單位和聯繫方式,並按縣陽光工程辦的要求匯總,培訓台帳、就業台帳一式兩份,自留一份,交一份到至縣陽光工程辦。

  3、建立項目公示制度。縣陽光工程辦公室將定期向社會公布承擔項目的培訓基地的單位名稱、培訓專業、收費標準、資金補助等情況,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電話:0792—7221347),接受社會監督。

  4、建立培訓工作月報告制度。縣陽光工程辦將不定期檢查培訓工作進展情況,對確實難以完成培訓任務的,將及時進行調整,以確保整個培訓任務落實。同時,縣陽光工程辦要求培訓基地指定專人作為信息員,每月至少報告一次培訓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培訓的工作經驗及典型事迹等信息情況,以便縣陽光工程辦向省陽光工程辦匯總彙報。

  五、開展檢查驗收

  為確保完成陽光工程的目標任務,不斷提高陽光工程項目的質量和水平,縣陽光工程辦將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對培訓基地的培訓轉移就業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不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或受訓農民轉移就業率低於85%,或違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有關政策、規定和政府扶持資金使用原則的培訓基地,將取消其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培訓基地資格;對項目實施存在嚴重問題、弄虛作假、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將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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