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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秩序綜合治理活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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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秩序綜合治理活動實施方案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河東市財稅秩序綜合治理活動實施方案   為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財稅工作秩序,營造良好的財稅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清繳欠稅、懲治腐敗的工作方針,嚴肅查處各類違反財稅法律、法規等不法行為,進一步加大稅費征繳力度,確保應收盡收。   二、工作原則   1、加強征管與堵塞漏洞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一手抓強化征管,一手抓堵塞漏洞,嚴厲打擊偷稅(費)、漏稅(費)、騙稅(費)、欠稅(費)和抗稅(費)行為,建立良好的財稅工作秩序。   2、綜合治理與重點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在開展綜合治理活動中,重點查處房地產和建築開發企業、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水產品加工企業、三資企業和機動車銷售企業存在的偷漏稅問題,依法嚴厲打擊。   3、批評教育與依法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財稅紀律的一般行為,堅持批評教育為主,輔以必要的行政懲罰手段;對觸犯法律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由責任部門採取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和事後審查稽核相互配合的財稅監督管理模式。同時,對群眾舉報反映的財稅問題,必須認真接待,嚴肅查處。   三、治理範圍   本次財稅秩序綜合治理的範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中、省、丹東市直單位),社會團體,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個體工商業戶。   四、治理內容   監督檢查被檢對象的財務收支以及財稅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稅收方面   1、排查納稅主體的偷稅、漏稅、騙稅、欠稅和抗稅問題。重點檢查房地產和建築開發企業、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水產品冷藏加工企業、涉外企業和機動車銷售企業存在的偷、漏稅問題;出口企業退稅騙稅問題;丹庄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收購未完稅礦產品的資源稅繳納情況;個人轉租淺海、灘涂、蝦場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應徵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私款公存問題;餐飲服務業偷漏稅問題;利用虛假運輸發票抵扣稅款或虛列成本問題;企業虛假申報稅費問題。   2、排查稅務機關的征管漏洞。主要包括:增值稅起征點政策和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定額徵收或定率徵收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征繳漏洞;出租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收的徵收漏洞。   3、清理不符合條件的合資企業和民政福利企業。   (二)非稅收入方面   重點檢查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政策執行情況。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政策性基金(資金、附加及專項收費)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罰沒收入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集中的收入(含提取的管理費、收入分成、上解資金等)管理問題;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估價入股及海域、場地、礦區有償使用)管理問題;價格調節基金收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征繳問題;以政府或部門和單位名義接受的捐贈資金管理問題;廣告收入管理問題;利用國有資產辦學、辦幼兒園收費存在的問題;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資金和鄉統籌資金及上述資金的利息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   (三)財務管理方面   具體包括:現金管理混亂、白條列支、亂髮錢物及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帳外賬和開具各種銀行卡等問題;動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和挪用公款問題;借用公款長期未還問題;擅自截留、挪用財政下撥各項專項資金、周轉金問題;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等問題;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納入法定賬的資產未納入或轉為賬外問題;違反規定將非經營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問題;低價發包或出租出售國有資產問題;截留、轉移、挪用和坐支非稅收入問題;應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入體外循環問題;隨意調整收費標準及擅自減免問題;違反行政事業收費票據規定,收費無票據或採取非法印製票據、其他專用收款票據問題;丟失或不提供專用票據問題。   (四)財政預算管理方面   主要檢查各鄉鎮在拉稅、混庫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五、工作程序   本次綜合整治工作要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集中組織實施。對一些重大事項的監督檢查,可組織和協調紀檢、檢察、法院及監察、司法、公安、稅務、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參加,建立聯席辦公制度。   1、實施檢查時,一般應提前3日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特殊執法機關認為事前向被檢查單位下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成效有明顯不利影響時,檢查通知書可在事前適當時間下達。   2、檢查人員到被檢查單位實施檢查時,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實施檢查和對檢查事項進行調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檢查人員有權檢查被檢單位的會計信息資料。在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在規定時限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4、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要按時出具檢查報告,經徵詢被檢查單位意見后,上報組織檢查的機關。檢查機關對檢查報告必須按時、依法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並將檢查決定書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單位。   六、處罰措施   對被檢單位違反國家財稅制度、行政法規的行為,應予以制止,責成其糾正,並依法實施處罰。   1、對被檢單位在自查自糾階段沒有發現或沒有進行查處的問題,一經市級檢查機關查實,將對違規違紀款項全部予以收繳。屬於市本級財政供養單位存在的問題,市財政局有權停止財政撥款;屬於中、省、丹東市駐港單位存在的問題,市財政局有權提請銀行扣繳入庫;屬於鄉鎮級存在的稅收征管問題,除要求全額補繳到市本級財政外,還將等額扣罰財力。   2、對收入徵收機關越權減免或不征、少征預算收入的,責令其自行撤消越權作出的決定,並補征應徵的款項;拒不撤消的,由市財政局向市政府提出處罰建議。   3、對拉稅、混庫行為,市財政局應通知其予以更正,並依法進行處罰;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局向市政府提出處罰建議。   4、對擅自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應責成其立即改正,追回違規支出,並依法實施處罰;被監督單位在規定期限拒不執行的,市財政局有權停止或扣減對該單位的撥款。   5、對於被檢單位違反《稅法》、《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或經認定存在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以及在檢查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有意弄虛作假,必須依法實施處罰。   6、對存在問題的被檢單位在規定期限拒不整改,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7、對不符合條件的假合資、假民政企業,必須取消其合資企業和民政企業資格,並責令其補繳本年度的應納稅金,同時依法予以處罰。   8、對依法向被監督單位追繳的應繳未繳款項、違規違紀支出及罰款等財政資金,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9、對群眾舉報的問題,一經查實,將按規定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0、若被檢查單位及當事人對檢查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財政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實施步驟   (一) 宣傳發動階段(8月20日-31日)   按照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相關責任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和各種媒體廣泛進行宣傳,擴大影響面,使各單位、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進一步明確此次財稅秩序綜合治理工作的意義和目的。同時,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公安局、政府辦等部門都要設立公開舉報電話。   (二) 自查自糾階段(9月1日-10日)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各部門和社會團體要認真按照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和整治工作重點進行自查,對發現的問題,未造成國家資產和資金損失的要及時糾正,對已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要及時報告。同時,要以書面形式向財稅秩序綜合治理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自查自糾情況。   (三)集中整治階段(9月11日-11月30日)   市政府將抽調專門人員成立聯合檢查組,對本次整治活動進行全面檢查。對查出的各種違反財經法紀問題,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處理。   八、組織領導   為保證本次綜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財稅秩序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姜秀福 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李明久 市財政局局長   王兆忱 市國稅局局長   王立特 市地稅局局長   陳洪萍 市審計局局長   賴建華 市公安局局長   陳學勤 市物價局局長   方林浩 市監察局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李明久兼任。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檢查和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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