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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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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實施細則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鄉鎮 和諧社會 社會實踐

   

  第一條 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一票否決權制是指對沒有達到本地或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要求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治安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等方面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制度。

  第三條 實行一票否決權制要堅持實事求是、全面衡量、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鄉政府及其直屬各部門、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評先受獎及其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治安責任人的評先受獎、晉級晉職都應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對沒有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標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決:

  1、因領導不重視,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綜治機構,規章制度不完善,未能開展工作,造成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混亂的;

  2、對本地區、本單位潛在的不安定因素、各種矛盾了解不夠,教育疏導工作不細、處置不當以致發生上訪請願、聚集鬧事等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3、存在官僚主義、玩忽職守,以致發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

  4、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導致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重大損失,對此,領導不認真查處,不整改的;

  5、存在治安重大隱患,經有關部門警告而不進行整改的;

  6、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本單位幹部職工違法違紀、犯罪情況嚴重的;

  7、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故意隱瞞不報的;

  8、鄉綜治委認為應予以否決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否決:

  發生難以預防的突發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或其他治安問題后能及時改進工作,採取措施挽回損失的。

  第七條 一票否決權由鄉綜治委負責行使。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鄉綜治委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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