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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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 標籤:安全知識
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一)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號)要求,開展一次徹底的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鐵腕打擊煤礦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生產建設行為,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依法關閉一批煤礦、處罰一批煤礦、停產整頓一批煤礦、公布一批“黑名單”、曝光一批案例、宣傳一批典型(以下簡稱“六個一批”),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二、檢查時間和範圍
20**年6月至9月底,對全國所有煤礦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包括生產礦井、建設礦井和停產整頓礦井。對所有礦井、礦井各生產系統、各採掘工作面、各類設備設施、各類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徹底檢查。
三、檢查內容
檢查各地區和各煤礦企業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以下簡稱《七條規定》)和煤礦關閉整頓等治本攻堅“七條舉措”情況,開展“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具體檢查內容:
1.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在全國煤礦開展“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主題實踐活動的通知》(安委辦〔20**〕6號)的組織實施情況。是否制定並實施宣貫《七條規定》的工作方案;是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落實《七條規定》的實施細則,並將《七條規定》細化列表等。
2.礦井生產布局情況。採掘工作面數量、開採順序以及採煤方法工藝、支護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超能力生產、超層越界開採等行為。
3.礦井通風系統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採掘作業地點風量、風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風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規定。
4.瓦斯治理情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嚴格執行“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區域消除突出危險性后再安排採掘。是否建設瓦斯抽采系統並投入運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估制度並做到抽采達標;瓦斯超限是否按規定停電、撤人和查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5.礦井防滅火情況。是否按規定鑒定煤層自然發火等級,是否按規定採取了綜合防滅火措施。
6.水害防治情況。防治水制度及機構人員配備是否齊全;礦井及周邊老空區積水是否查清;井田內廢棄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實“三專”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實;是否制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7.衝擊地壓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判明礦井有無衝擊地壓危險;是否合理安排生產布局與開採強度,並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8.機電設備管理情況。設備、器材、儀器、儀錶、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完善可靠;礦井供電是否安全可靠,提升運輸設備的使用、維護、檢修和報廢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是否按規定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是否按規定建設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9.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並嚴格落實;對排查出的隱患是否按照等級進行登記上報;重大隱患治理的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是否到位。
10.應急管理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救護隊或簽訂救護協議;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設備配備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進行培訓演練。
11.安全培訓教育情況。是否按規定配備工程技術人員;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培訓教育;煤礦礦長及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持證上崗。是否依法簽訂煤礦勞動用工合同。
12.在建煤礦情況。開工手續是否齊全,施工隊伍資質是否符合規定;改擴建煤礦、整合技改煤礦是否按設計施工,有無擅自組織生產行為;是否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順序是否符合規定。
13.停產整頓煤礦情況。是否按規定製定了整改方案、明確了責任人,並及時上報;入井人員是否在規定區域從事相關整改作業;是否真正落實整改措施,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4.小煤礦關閉整頓情況。是否分解落實了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閉整頓目標任務;是否制定相應政策措施;今年已實施關閉礦井的進展情況。
1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真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責任,定期研究並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四、檢查方式方法
(一)煤礦企業自查自糾全覆蓋。各煤礦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大檢查實施方案,對所有煤礦和每個礦井進行全面、深入、細緻、徹底的大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列出清單,建立台賬,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改;每個月要將檢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在本單位內部公布,接受職工監督,並上報當地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要對本企業大檢查負總責,統一部署並組織對下屬所有礦井進行大檢查,對發現的重大隱患要及時整改,逐條銷號。各駐地中央企業要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要將檢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地方政府監督檢查全覆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有關部門,對所有煤礦進行全面檢查。省級檢查要全覆蓋省屬所有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並對其他煤礦進行抽查;市(地)級檢查要全覆蓋市屬所有煤礦,並對轄區內各縣屬煤礦進行抽查;縣級檢查要全覆蓋本轄區的所有煤礦。
(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督促指導全覆蓋。國家煤礦安監局對26個產煤省級統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抽查部分產煤市(地)和煤礦企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對駐地所有產煤市(地)級政府及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抽查部分縣(市、區)和煤礦;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轄區所有產煤縣級政府及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害等災害嚴重煤礦進行重點監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國家煤礦安監局成立由主要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司室抽調人員集中辦公。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負責人任組長的大檢查領導小組,與“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一併辦公,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方案並組織實施。省級大檢查領導小組名單、工作方案以及貫徹落實《七條規定》的實施細則,請於6月20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加強宣傳發動,引導群眾參與。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及時組織報道正反兩方面典型,公布隱患排查情況、整改方案和結果,並鼓勵通過“12350”舉報電話舉報煤礦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兌現舉報獎勵,切實保護舉報人。對大檢查走過場、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要予以公開曝光。各地區要及時編髮簡報,反映情況、交流經驗。
(三)堅持嚴格執法,務求取得實效。大檢查要採取隨機抽查、突擊夜查、明察暗訪、回頭複查、交叉檢查等方式進行。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當即提出處理意見;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停而不整或整改無望的,要依法關閉。對停產整頓的地方煤礦,要掛牌督辦,派專人盯守,復工復產前必須經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市縣主要負責人簽字;對停產整頓的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復工復產前必須經過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局長簽字。對已列入關閉的礦井,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關實關死。對大檢查中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要按照“四個一律”要求嚴肅處置。企業和地方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將作為事故查處的重要依據。
(四)定期報送案例,及時掌握情況。省級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於每周五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主要做法、重點問題和典型案例(包括按照“六個一批”要求提供被關閉、停產、處罰煤礦名單及數額等);每月25日前報送本月大檢查進展情況,並於大檢查結束后形成總結報告,於10月15日前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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