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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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一)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_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_______‰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暫計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________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佔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佔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__被告______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飯店或店鋪經營 或個人)需要而與原告簽訂《_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______區_____鎮_____(東、西、南、北)路______號、_____號和____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_____、_____。該房屋的租期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於本合同簽訂后__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支付時間為每年的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____‰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於_______年___月____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二)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崔各庄某地,郵編:******,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某地,郵編:******,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陳某,經理。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租賃費每月人民幣2700元(現約16200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鋼架管、扣件等租賃物資;
3、請求法院判令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被告鋼架管、扣件等物資,鋼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個每天柒厘,租賃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租金按月結算。合同簽訂后,原、被告認真履行合同的約定。2009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歸還原告租賃物資。后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繫協商,但無任何效果,無奈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審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三)
上訴人:北京××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 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蘇傑 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北京××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 職務: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經營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北里××園1樓15層6號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北京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於2003年8月4日與北京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並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於2003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2008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並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2003年8月4日林××公司與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林××公司並未取得訴訟爭房屋場地的轉租權。2008年,二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轉租權。根據兩份協議的內容顯現出的合同目的,均為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承租權,無轉租權;
其次,林××公司稱與被上訴人是關聯公司,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顯示,林××公司對被上訴人是貨幣出資而非以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使用權出資,故被上訴人並未取得訴爭房屋場地合法的使用權;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北京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工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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