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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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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格式 標籤:離婚潛規則

  離婚起訴狀格式

  原告:(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若沒有工作單位,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

  被告:(參照原告的寫法)。

  簡要案情: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1、請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關係及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等)

  2、提供的證據:

  (1)證據之一:1)名稱或編號:……;2)內容、性質及來源……;3)證明對象……

  (2)證據之二:……

  3、請求的依據:(主要指原告認為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簽名或蓋章)

  離婚起訴狀(一)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西安市XX區XX路XX號,郵編:XXXX,電話:X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西安市XX區XX路XX號,郵編: XXXX。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2、請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兒XXX由原告撫養,並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3、請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於20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20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女取名XXX。婚後,原告因工作原因經常在外地出差,雙方很少聯絡致使雙方家庭生活矛盾加深。且由於雙方沒有共同語言及被告脾氣很差等原因,導致每次原告出差后短暫回家雙方也為諸多瑣事爭吵不休,致使原告根本無法安心工作。自2009年5月年至今雙方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各自租房居住。2010年年初,在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情況下,且原告提出協議離婚無果的情況下,原告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判令雙方離婚。2010年6月,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之後,雙方也無任何接觸,且繼續處於各自生活的分居狀態,分居時間已達2年多。

  另,婚後被告因為家庭瑣事經常與原告父母爭吵且不孝順原告父母,雙方父母之間也存在較大的矛盾。原告對於被告對自己父母不體諒、不孝順的行為極為憤恨,更加覺得雙方無任何生活在一起的必要,也沒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

  綜上,原被告雙方起初感情實質一般,婚後矛盾日積月累,目前亦無任何和好可能。分居長達兩年之久已經顯示雙方根本無任何婚姻可持續的基礎,也表明了雙方婚姻已名存實亡。在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況下,繼續名義上的婚姻關係實際上是對雙方更大的傷害,也是不道德、不負責任的行為。基於上述原因,為使原被告雙方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同時也為使孩子能夠不要再生活在雙方的吵鬧之中,減少傷害,現原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西安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離婚起訴狀(二)

  原告:馬××

  被告:蘇××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原告與被告的女兒馬小×由原告撫養;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3年3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第三次原告電話約被告見面時,被告在電話中莫明其妙地大發脾氣,於是原告和被告告吹。后經原告妹夫、妹妹和堂兄撮合,被告本人再三解釋是由於當天和顧客吵架心情不好所致,才繼續維持關係。由於當時農業部基本確定原告將於2004年年初赴尼日利亞執行中尼“南南合作”項目,遂於2003年10月16日到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政府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並於同年11月25日舉行婚禮。2005年2月2日生下女兒馬小×。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經歷特別是主觀世界差異太大,婚後被告與原告很少生活在一起。在原告赴尼日利亞之前,被告與原告長期分居的理由是原告打鼾使她無法入睡。在一起生活的時候也是不斷地折磨原告。2004年4月份的一天,天氣由熱轉涼,由於原告身體怕冷,原告想把洗好放起來的被子套起來蓋,被告明知原告背上有風濕病畏寒卻強行阻攔,原告熬不過寒冷之後堅持蓋在了身上,被告在原告睡着后拖到自己身上讓原告完全涼着,使原告感冒發燒近一周。從結婚到原告離境赴尼9個月的時間裡,夫妻生活不到十五次。從結婚到現在,被告的手機就像地雷或炸彈,原告就是碰都不能碰一下,被告經常接電話也避開原告。每當原告在尼日利亞打電話給被告,被告總是大發脾氣:“吃了飯沒事打電話做什麼,電話不要錢的是不?”一下就掛斷了。2006年4月26日原告回國休假49天,被告只在假期結束前和原告一起住了不到一個星期,非常勉強的過了一次夫妻生活。2006年8月13日原告從尼日利亞回國,被告未到機場接原告,也未在家接原告,而且從此再也沒有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一天。

  被告始終盯着一個“錢”字,在原告出國之前,被告多次問原告:“你們保了險的沒有,(死了)陪多少錢的?”身為妻子,如果是偶爾失言尚可理解,間隔一段時間重複一次,即使是普通朋友尚不至於如此。在原告從尼日利亞回國休假期間,被告與原告勉強相處不到一周也只是因為原告告訴她買了兩套電子取毒器準備從尼日利亞取些蜂毒回國,而蜂毒的價格比毒品還貴,被告以為原告要發大財。由於項目提前結束原告空手而歸,被告在原告回國后多次提出協議離婚,條件是原告每月給她800元撫養孩子,但是,孩子不能在原告身邊呆一天,原告只能去探望。有一次,在被告不在的時候原告把孩子帶到原告妹妹家玩了一天,被告便凶神惡煞地對待孩子,交待以後不許跟原告走。從此以後,孩子見了原告想親近都不敢了。

  訂婚時,原告先後給了被告18000元的彩禮錢(被告賠嫁的東西不足8000元),另外2000元的押中秋錢,送給被告黃金手鏈一根(5錢左右,是原告妹妹將自己的給了被告,由於當時原告沒有積蓄,給被告的2萬元錢也是原告妹妹的)、白金項鏈一根、白金戒指一個。結婚後,被告母親給了原告一個黃金戒指。所有這些飾品被告都在原告赴尼日利亞之前就轉移到了原告不知道的地方。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到過原告住處一次,強行把結婚的被子也拿走了。

  婚後原告的所有收入都交給了被告,而被告自己月收入多少從未告知於原告。原告在尼日利亞期間,工資卡(每月1280元,共27個月34560元)也給了被告。被告以給女兒買保險為由,還專程打的到原告單位同事李顯照那裡拿取了6000元(因為被告在原告出國時有孕,原告單位每月200多元的一點小補貼她不願意親自去領,於是委託了李顯照代領),其中李顯照當時還幫原告墊出了一部分。在原告回國時,被告將原告工資卡上的錢全部取走,連醫保卡上的錢也用得一分沒剩。幸虧原告在國外兩年津貼的國內部分220美元,由於省農業開發總公司一定要打在援外者本人提供的帳戶上,否則原告身無分文。原告回國后,被告還多次問原告要錢,並在原告多次要求夫妻好好共同生活時以將原告所有的錢交由她管為條件,答應有時會和原告住上幾天。

  這種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已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工作與生活,再繼續存在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女兒馬小×出生后一直是請被告的姐姐撫養(據被告自己稱是每月500元請的)。被告無固定居所,無論是學識、脾氣、職業的穩定性及生活收入的保障性都明顯不如原告,因此,為了有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應由原告撫養為宜。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

  具狀人:馬××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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