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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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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狀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行政訴訟起訴狀(一)

  原告: ****** 男,漢族,生於1996年8月5日,中學生,住通江縣永安鎮碧溪坡村一社。

  法定代理人:*******男,漢族,生於1973年10月8日,通江縣諾江鎮東街人,住通江縣永安鎮碧溪坡村一社。

  委託代理人:*******男,漢族,******,住巴州區文廟街24號。

  被告:通江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電話:*****

  第三人:*********女,漢族,小學文化,生於1970年6月8日,2008年6月23日戶籍遷入通江縣永安鎮碧溪坡村一社,住通江縣永安鎮碧溪街道。

  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被告通江縣人民政府於**年9月11日在編號為51170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變更的內容(即糧管所第一個田、第二個田、茶臘樹田)。

  二、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法理:

  一、被告於**年9月11日在編號為51170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變更內容,將原告承包的糧管所第一個田、第二個田、茶臘樹田的承包經營權確認給第三人,程序不合法。

  被告無視原告對爭議的三塊田已耕種十幾年的事實(有遞交給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二輪土地承包台帳為證),無視通江縣永安鎮碧溪坡村一社與原告簽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無視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通江縣人民政府的下屬單位通江縣永安鎮人民政農業綜合服務站工作人員替第三人****暗箱操作,於2007年9月11日錯誤將我家承包並耕種了十幾年的(糧管所第一個田,面積0.03畝;糧管所第二個田,面積0.34畝;茶臘樹田,面積0.19畝)三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通過在編號為51170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變更內容的方式,確認給第三人****所有,並加蓋通江縣人民政府印章。其錯誤變更權證行為侵害了原告一家的合法承包權,並對原告的爺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知道該情況后,立即於2009年向通江縣政府提出複議請求,被告逾期不理,之後2009年9月通過通江縣人民法院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院發函由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予以調解,2010年5月24日通江縣永安鎮副鎮長*******主持進行調解未果,2010年6月*******含恨與世長辭。其家庭成員遵從********的遺願,推舉戶主******(*******之孫)為訴訟代表,******(*******之父)為法定代理人,再次依法起訴。

  二、被告於2007年9月11日在編號為51170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變更內容,將原告承包的三塊土地確認給第三人*****所有,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實體不合法。

  (一)原告一家與碧溪坡村一社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1. 雖然在2007年****訴通江縣政府“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案中,該合同已作為通江縣政府提交的證據存於法院,但並不意味着法院已對該證據作出撤銷的判決,實際上行政審判庭也未對該合同作出撤銷或變更的判決,即合同並未受到生效行政判決的羈束。依據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起取得土土承包經營權,並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以及因徵收、徵用而依法獲得補償等權利。”

  2.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原告一家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基於經鄉村社同意的土地承包權轉讓分別於1993年、1996年開始承包耕種爭議的三塊田即:糧管所第一個田(面積0.03畝)糧管所第二個田(面積0.34畝)茶臘樹田(面積0.19畝),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在90年代,農村土地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級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徵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徵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收益權得不到很好體現,於是出現了因承包方全家搬遷且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缺少勞動力無力繼承其承包經營或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閑置等原因,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的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農民的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3.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原告一家與集體簽定的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已過多年,依法有效。

  “由於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於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於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係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於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後調整必要的。”

  (二)**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1號)第四條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拋荒承包地,如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繼續承包耕種。如原承包土地已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修訂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戶;如已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要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爭議的三塊田(糧管所第一個田,面積0.03畝;糧管所第二個田,面積0.34畝;荼臘樹田,面積0.19畝。)如果說成是第一輪原承包人*****的家庭成員農轉非和******去世后拋荒了,按當時政策也應由原告繼續耕種。

  按照該通知精神,由於該三塊田碧溪坡村一社已發包給本社社員******耕種了十幾年,2005年補簽的承包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糧管所第一個田(面積0.03畝)糧管所第二個田(面積0.34畝)茶臘樹田(面積0.19畝)就應當由本社社員*******繼續承包耕種。原第一輪承包人*******(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全農轉非)如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

  (三)第三人******只享有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繼承權。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更何況第一輪承包人******在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全轉為非農戶口,有的成為公務員,依據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八條、第六條之規定,不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二輪承包中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資格。

  (四)第三人******是因結婚而於2008年6月2 3日遷入戶口的,屬於新增人口,應按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解決。“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被申請人*****娘家石廟子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留其原承包地,而不應與被告爭這三塊田。

  (五)第三人*****的兩個小孩屬於新增人口,應按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解決,或者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由村社幫助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實際上經村社調整,她們至今也有0.7畝土地耕種。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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