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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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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起訴狀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行政賠償起訴狀(一)

  原告:張開盛,男,53歲,住浙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被告:餘姚市教育局,熊培軍,局長。

  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履行依法處理行政賠償申請的法定職責。

  二、判決被告賠償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或至今)的損害。

  事實和理由:雖然被告對原告的侵害始自1991年。但是,自1995年12月起,實施的涉嫌強迫勞動等犯罪的陷害行為,已由余姚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確認為:違法,以新的:擱置工傷爭議,予病假待遇陷害了。特對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十五年期間對原告的損害,提出行政賠償訴訟如下:

  一、餘姚市教育局實施持續涉嫌強迫勞動等犯罪的陷害行為,是自1995提12月起,由肖煥凡勾結朱愛華等法律主體的職務行為,共同實施的。並由朱開權自2005年2月1日以來,持續實施的。雖然,2008年11月起,餘姚市教育局又實施了以停發工資,力圖持續實施涉嫌強迫勞動犯罪的陷害。但已有2010年8月,被決定:自2008年11月以來,變更為擱置工傷爭議,予病假待遇了。

  二、雖然,與強迫勞動之前的,在家長休期間的待遇有區別。由全額工資,變成80%或者50%的工資了。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已被糾正了。或者說,已被確認為違法了。為此,餘姚市教育局是要承擔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期間的損害賠償的。

  三、賠償的內容:1、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損失費。以寧波市當前平均工資的五倍賠償。2、是原告為維權的材料、財產,和精力損失費賠償一百五十萬元。3,在強迫勞動期間,仍以涉嫌綁架、傷害犯罪的行為陷害原告的損害,賠償300萬元。

  為維護勞動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追究被以第三人侵權的法律責任,特提起上述行政賠償訴求。因這是不斷向餘姚法院起訴,仍無反饋消息的。特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述訴求。

  此致

  具狀人:張開盛

  20**年4月12日

  行政賠償起訴狀(二)

  原告常保(曾用名常寶、常欣),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漢族,現住新鄭市孟庄鎮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組。

  被告新鄭市孟庄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鄭市孟庄鎮。

  法定代表人靳大勇,系鎮政府鎮長。

  第三人李國強,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漢族,現住新鄭市孟庄鎮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組。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負法律責任並依法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拾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第三人均為新鄭市孟庄鎮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組村民。兩家均有宅基地,兩家南北相鄰,原告在第三人的北側。1987年第三人強行將原告南側佔為已有,在此建住宅。當時原告已強烈要求其退出,但第三人一直未退出,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

  經雙方多次交涉無效,原告通過信訪但信訪部門並未解決;又提起民事訴訟,但亦未作出合理的處理。

  原告依法向政府多次要求對其爭議的土地進行確認並處理,但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並沒有履行任何法定職責。同時,也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

  綜上,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公判。

  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常保

  **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賠償起訴狀(三)

  原告:王小傳,男,漢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豐都縣董家鎮關聖場村1組,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豐都縣董家鎮農業服務中心,住所:豐都縣董家鎮場上。

  法定代表人:張建,主任。

  訴訟請求:請求豐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豐都縣董家鎮農業服務中心返還向原告王小傳收取的3000元罰款。

  事實及理由:2011年4月25日,原告與萬國華和何良華協商一致,並經村社領導同意,原告借錢購買了何良華和萬國華所有的房前屋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銀杏樹,共計三顆,其中何良華兩顆,萬國華一顆,分別購買為3600元,1000元。在運輸過程中,被告豐都縣董家鎮農業服務中心獲悉后,當場向原告罰款3000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應該給予返還3000元罰款。 以上事實和理由有罰款收據等證據為據。望人民法院查證核實,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豐都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小傳

  **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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