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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的權力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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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的權力及其控制 標籤:雨中的樹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一、權力的概念

  (一)權力的定義

  很多學者都給權力下過定義。美國學者彼得。布勞認為,“權力是個人或群體將其意志強加於其他人的能力,儘管有反抗,這些個人或群體也可以通過威懾這樣做”帕森斯則認為,“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其實,無論如何定義權力,我們都可以說它是指特定主體因為擁有一定的資源或者優勢而得到的支配他人或者影響他人的力量。這些資源或者優勢可能是經濟的,也可能是政治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權力,如社會文化生活等;因而權力也有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等的差別。在經濟上,擁有財產或資本會不會產生權力呢?當然。財產權力或資本權力是社會權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表現形式。馬克思就認為,它是財產或資本的所有者由於對財產或資本享有所有權而獲得的“支配他人勞動的權力。”.英國哲學家羅素曾將權力分為治人之權和治物之權;傳統的權力和新獲得的權力。托夫勒(《第三次浪潮》、《未來的衝擊》的作者)在《權力的轉移》中說,“權力是一種有目的的支配他人的力量,是由暴力、財富和知識三者構成的。最簡單地體現權力的方式就是行使暴力。這是一種低質量的權力形式,它缺少靈活性,只能用於懲罰,並且風險很大。財富則不僅可用於威脅和懲罰,還可用於獎賞,比暴力靈活得多。高質量的權力則來源於知識,它既可用於懲罰和獎勵,也可用於勸說。它既能擴充武力和財富,也能減少達到某個目的所需的武力和財富的數量。”可見,權力的外延已經擴展到何種程度。在政治上存在的權力,這種權力可以被稱為政治權力或國家權力。我們今天所講的權力是指政治權力或者國家權力,也就是被一些人稱為的公權力或公共權力。

  那麼在座的各位就會問,各級機關,各級領導幹部,他們的權力是什麼權力?我們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是什麼權力?他們和我們的權力都是國家權力的構成部分,屬於政治權力或者國家權力的範疇。(二)權力與權利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2.權力與權利的聯繫

  第一,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來源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着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託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託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來源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里講到,一個深夜,一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一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一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3.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着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二、權力的運行

  權力運行是指權力主體為實現特定目的而運用和行使權力的過程。或者說權力運行是指權力被運用或行使的過程。

  (一)權力運行的原則

  權力運行的原則,各個時代有着不同的原則。在當代,權力運行的原則不外乎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制約原則和責任原則等。

  1.民主原則

  民主,原意為多數人的權力,多數人的統治或者多數人決定。毛澤東所說的少數服從多數,也就是民主。民主發展到現在,逐步得以完善。其中除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內容之外,還包括尊重少數、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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