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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推進型法治——我國法治化的正確選擇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市場推進型法治——我國法治化的正確選擇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王仁高

  (山東萊陽農學院 265200)

  【摘要】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實行法治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人民群眾是我國法治的主體。我國法治化模式應該以市場經濟為載體,以觀念培育為重點。黨和國家應該通過積極推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宣傳法治社會的價值觀念,制定權利本位的法律和進行制約權力為核心的制度創新,促進法治社會的早日實現。

  【關鍵詞】法治化 政府 市場經濟 人民群眾

  我國法治的動力問題,是法學界在討論法治模式選擇問題所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不同的法治模式選擇。目前,我國法學界認為法治化的基本動力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有的學者稱國家),一是社會(有的學者稱民眾);其前進的方式 亦有兩種:一是推進 ,一是演進。①這樣就形成三種佔主導性的觀點:

  其一,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法治只能是政府推進,選擇強制的法治模式,即由國家強制實行法治,“藉助於國家強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進程中的動力不足問題;通過 實行法治的趕超發展,以期節省時間,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法治化進程:通過精密的儘可能周全的設計與操作謀划,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過程可能出現的社會代價。”②這種觀點強調國家在法治中的主導地位,認為中國目前還處在法治轉變的歷史過程中,法治建設主要還是一種政府推進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法治目標和實現步驟的戰略設計和思考,取決於國家對近期行動計劃與長遠目標行動的統籌謀划和適時合理推進的結果。

  其二,有的學者認為,法治建設只能依靠社會的演進。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認識和判斷能力的局限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按預先設定的計劃去構建完備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個進程一樣,在相當程度上是一個自發演進的過程。”③這種觀點認為,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作為一種制度的現代化不可能靠“變法”或移植來建立,而必須依靠中國人民的實踐,利用本土資源,重視社會活動中形成的習慣、慣例和傳統。

  其三,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法治應該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以政府推進法治的改革為主導,輔之以社會民間自然生成的具有現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規範和力量。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其立論的角度和強調的重點。政府推進型法治主要從法律制度變遷的角度,強調法治的緊迫性。社會演進型法治則從法治觀念的確立和法制的民眾基礎的角度,強調法治的漸進性,而第三種觀點則取折衷主義態度,但傾向於政府推進型。

  在對法治化模式進行探討時,有一點需要明確,法治模式的選擇,是對法治發展規律的揭示,而不是從主觀願望出發人為地創造一種模式強加給社會。只有正確地認識法治發展的基本規律,才能引導我國法治建設朝着健康的方向發展,使我國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少的代價實現法治社會。

  在構建我國法治模式時,首先應搞清我國實現法治的基本動因。因為只有回答了為什麼會選擇法治,才能搞清我國法治的動力是什麼?按照法學界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我國法治從二十世紀初算起已有百年歷史,但我國真正開始由法治代替人治,則是二十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其基本的動因,從政治上說是對文革時期由人“治”造成的混亂和災難的撥亂反正,從經濟上說是實行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可以說,政治上的自我反思是黨和政府主動選擇法治的直接動因。十一屆三中全會前,鄧小平同志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創傷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着改變。”④這實際上是宣布了我黨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決心。而市場經濟的推動作用,則是政府選擇法治的又一動因。黨的十四大在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把加強法制建設作為一項關係全局的工作任務,指出:“加強立法工作,特別是抓緊制定與完善保障改革開放、加強宏觀經濟管理、規範微觀經濟行為的法律和法規,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要求。”⑤隨着實踐的深入和認識的深化,“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觀念,越來越成為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基本共識。要堅定不移地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堅定不移地實行法治。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我國法治模式中,除了政府和人民群眾這兩個緯度外,我們還應該引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緯度。在政府、人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三維空間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現時代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方向,代表社會發展的客觀必然的趨勢,是實現法治的客觀推動力量。政府是實現法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而人民群眾則是法治的實踐者和實現法治的基礎力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趨勢是通過人民群眾的實踐得以實現的,而人民群眾則是在政府的組織和領導下從事社會實踐的,同時,政府又是在人民群眾的約束下行動和決策的。

  基於以上分析,我認為,我國法治化的模式,應該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動下,通過政府的組織和引導,促進法治價值在人民群眾中的確立,使人民群眾對實行法治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認識和透徹的了解,通過人民群眾與政府在市場體制下的良性互動,促進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確立。在這一模式中,市場經濟是一種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推動力量,它確保我國法治之路已經不可逆轉,是對政府和人民群眾都產生決定性作用的力量,因此,可以把這種法治化的模式稱為“市場推進型”。

  在這一模式中,市場經濟、人民群眾、政府分別發揮着不同的功能。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決定了法治社會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一個社會的法治,即有關法治的理性原則、價值觀念、以及按照這種價值理念建立起來的社會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因此,法治的進程是與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同步進行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一進程受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其它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有其客觀性。首先,法治社會與市場經濟是相生相伴的。從西方法治產生與發展的歷史看,法治的興衰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有着密切的關係。法治思想最初是由古代希臘提出來的,其產生的經濟背景就是古代希臘、尤其是雅典的商品經濟,力主法治的亞里斯多德,正是工商階層的利益代表者。法治的理性原則都是從市場經濟中產生出來的,它反過來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與法治社會的日臻完善同步進行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在20世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選擇。建立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秩序和價值理念,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任務。其次,法治社會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需要。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國只有積极參与國際市場的競爭,才能優化國內市場的資源配置,充分利用世界市場資源來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這一方面要求我們接受國際市場的交易規則和價值理念,另一方面要求我們建立相對穩定的、可以預期的社會經濟秩序,從我國對外開放的實踐來看,良好的法律環境是投資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培養嚴格執法的公務員隊伍,樹立忠誠守法的社會風尚,才能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形象,為國際投資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使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處於有利的地位。

  實行法治,是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是對經濟基礎發生重大變革、社會生產力取得較大發展之後,在上層建築領域提出的變革要求的主動回應。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又不斷地為實行法治創造了民主、公平、自由、透明的社會經濟環境。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入,法律的制度體系將日益完善,法治的觀念將逐步在社會各層面確立,法治的價值原則將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市場經濟與法治社會、政治民主將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把法治當成是外在於我國社會的東西,認為法治化是強加給我國社會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二)人民群眾是法治的主體,是實現法治最深厚的基礎。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社會前進的主要動力,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也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與唯心史觀的根本區別。社會發展的歷史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任何重大的歷史變革,都是由人民群眾推動的。傑出人物和有作為的政治家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主要表現為他們能夠敏銳地把握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認識社會發展的趨勢,從而成為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表者,成為被人民群眾擁護的領導者。任何政治家或政治集團,如果沒有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都將一事無成,其抱負再美好,也只能是空想。在我國由人治到法治的社會變革中,如果沒有人民群眾的積极參与,法治社會是不可能實現的。

  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願望,是法治強大而持久的動力。這是我國法治最重要的本土資源。良好的社會秩序,公正透明的社會規則和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是每個人所嚮往的。尤其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的主體意識在市場競爭中逐漸覺醒。當人們開始習慣於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命運和前途時,他對個人事務的計劃總是建立在對現有社會規則的了解的基礎上。如果社會能公正、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理性的選擇就會得到社會的回報。這是實現法治的社會心理基礎。在人治的環境中,這種社會心理受到抑制,由於社會秩序不是靠穩定的規則而是靠掌權者的意志維持的,個人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對未來的預期缺乏可靠的社會規則為依據,人們只能依附於權力而生存。這是法治實現障礙的總根源。一旦人們從權力的依附中解脫出來,必將煥發出對法治建設的極大熱情。

  人民群眾在法治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法治的文化基礎方面。由於我國傳統文化中缺乏法治的文化傳統,法治的實現有待於對現有文化進行創新和改造,以形成法治成長的文化土壤。列寧曾經這樣評價蘇維埃俄國的法治狀況與文化建設的關係,他說,“蘇維埃政權在原則上實行了高得無比的無產階級民主,對全世界做出了實行這種民主的榜樣,可是這種文化落後性卻貶低了蘇維埃政權並使官僚制度復活,蘇維埃機構在口頭上是全體勞動群眾都參加的,而實際上遠不是他們全體都參加的……只有法律是不夠的。必須有廣大的教育工作、組織工作和文化工作,這不能用法律迅速辦到,這需要進行長期的巨大的努力。”⑥列寧的這段話對我們理解法治與文化的關係是非常有益的。文化是法治的基礎,法治是在一定的文化基礎之上實現的;沒有一定的法律文化的基礎,法治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只能停留在政治家的口頭上和法學家的書本中,根本不可能實現。

  從事物的外在表像看,法治首先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採納法治這種社會治理方式或治國方略,就是要遵循法律至上、權利平等和社會自治等法治理念去制定和執行法律,去管理社會事務,去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不過,從文明的內在機理看,法治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如何才是可能的?這取決於是否存在一種特定的社會生活方式,即在社會交往的過程中,法律至上、權力平等和社會 自治成為一種普遍的行為 方式。只有當法治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生活方式時,它才可能同時也被作為一種相應的社會治理方式而得到採納。很難合理地想象,在一個以人治和他治為基本生活方式的社會中,會真正實行法治這種社會治理方式並取得成功。

  法治實現的文化基礎,其本質也是民眾基礎,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念、思想意識以及行為方式、思維方式,是法治文化構成的主體。“政府推進型”法治論的立論基礎,就是認為人民群眾“還不是懂得民主,不是十分懂得法制,他們管理自己的能力還需要提高”,因此,人民群眾只能是法治的客體,在法治進程中還是“受教育的對象,管理的對象,領導的對象”。這就把法治變成了“治民”,是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其結果只能是人治的繼續。

  (三)市場推進型的法治化進程並不意味着國家在法治化進程中無所作為。與社會演進型法治論者相比,國家在市場推進型法治化過程中應該充當更為積極的角色。

  第一,國家是市場經濟的推動者。二十多年來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在我國這樣一個由封建半封建經濟到計劃經濟的國家,由於執政黨對國際國內形勢的清醒認識,果斷地作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決策,放棄了計劃經濟的模式,通過制定正確的政策,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我國經濟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創造了經濟發展的奇迹。在二十一世紀,國家應該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繼續推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進程,促進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同時,積極培育市場中介組織,提高經濟主體自主決策、自我發展的能力,使國家的宏觀調控與市場的自我調節實現良性互動。

  第二,國家應該結合制定經濟政策,積極向社會宣傳平等意識、權利意識、自律意識、法治意識等法治社會的價值觀念。由於這些觀念是市場經濟的伴生物,又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推進劑,所以,國家在宣傳這些觀念的時候,並不是從外面硬把這些觀念塞給社會,而是市場經濟社會本身就有的。只不過在社會中這些觀念與其他一些由於市場負面效應以及由於傳統文化的影響而產生的消極觀念摻雜在一起。如果沒有正確的引導,這些積極的觀念在人們思想中佔據主導地位就需要很長的實踐認識過程。國家的正確引導可以大大縮短這一進程。

  第三,國家通過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授予人們實實在在的權利,使人們通過這些法律的實施,真正感受到法律給他們帶來的好處,對法律產生親切感,從而激發人們對法律的信任感。當然,這對立法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這一要求也是可以通過制度創新儘快實現的。

  第四,國家通過公正的執法和司法,給人們樹立良好的法律形象。人們對法律的信念、信仰,關鍵取決於執法者、司法者對他們的影響。樹立法律權威的責任在國家,在黨和國家的各級權力機構,而不在人民群眾。只有各級領導幹部、各級國家機構的執法者、司法者都能做到準確、及時、合理、公正地執行法律,法律的權威才能樹立起來,人們才能產生對法律的信仰,法律才能取得至上的地位。

  第五,國家通過制度創新,自覺地對權力的行使加以約束,並建立完善的權力監督機制。法律和權力是一個對立統一的矛盾體系。權力如果過於強大,越出了法律授權的範圍,則法律就無法發揮應有的威力;如果法律被社會掌握,成為一種權力難以隨心所欲地加以控制的力量,權力就的濫用就會得到遏制。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一定程度上又依靠權力,而權力無論合法還是非法,都是打着法律的旗號行使的。在我國權力本位的傳統文化背景下,要使法律真正成為人民群眾所掌握的武器,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這就需要集中代表人民利益的執政黨從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大計出發,通過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自覺地限制權力行使的範圍,通過制度創新的辦法,實現“所有權力必經法律授予”的目標,同時通過機構改革和立法,真正建立起“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主動地為人民參與權力監督提供暢通的渠道。

  市場推進型法治化模式即可以防止以政府為主體推進法治過程中,因政府的偏狹和愛好對法治造成的扭曲,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發達國家法治化的成功經驗,縮短時間,減少成本,是一種適合我國實際國情的、真理與價值相結合的法治化模式。

  實現法治最根本的、也是最困難的是文化的創新。法治的信仰和觀念的建立是實現法治的關鍵環節。而人民群眾的思想信仰、觀念的轉變不能靠強制的辦法,只能靠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去認識提高。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在全球化的環境中建立的,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體制建設中的經驗和教訓,通過制定正確的政策縮短我國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我國法治社會也同樣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避免他們走過的彎路,縮短法治化的進程。根據黨的十五大對我國社會發展的規劃,我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現在起將需要大約五十年的時間。

  【注】

  1、卓澤淵《中國法治行為模式的選擇》,雲南法學 2000年第1期。

  2、蔣立山《中國法治道路問題討論》 (下),中外法學 1998年第4期)

  3、葉傳星《論法治的人性基礎》,天津社會科學,1997年第2期

  4、《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146頁。

  5、《十四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29頁。

  6、《列寧全集》1956年版第29卷,第152頁

  (該文發表於《萊陽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二期)

  作者簡介:王仁高,男,法學碩士,副研究員,研究方向: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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