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管理-普通製劑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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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製劑室工作制度
(一)本室負責本院普通製劑的配製工作。製劑範圍為市場不供應或不能滿足供應,以及醫療、教學、科研需要的製劑。自製製劑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場。
(二)本室必須按《藥品管理法》規定,取得製劑許可證,並按“山東省醫字製劑品種註冊管理辦法”規定,逐品種進行註冊,取得製劑註冊編號后,方可進行配製。
(三)本室必須嚴格執行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批准的處方及工藝規程,並經全項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製劑所用的原料、溶媒、輔料,均應符合藥典標準,化學藥品嚴禁藥用。包裝材料應無毒,不影響藥品質量,保證藥品質量。
(五)配製前填寫製劑單,配製人、複核人核對無誤后簽名。稱量要準確,操作要認真。半成品必須檢驗,合格后,方可分裝、發放。
(六)本室不得直接收配處方,特殊情況應與本室聯繫,經科主任同意,方能配製。
(七)製劑使用醫學專用藥品、精神藥品或毒藥時,應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室內必須保持清潔、整齊。製劑人員工作時必須衣帽整齊,戴口罩。製劑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並每年1~2次體格檢查,如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可能污染製劑的疾病時,不得從事直接的製劑工作,直至調離崗位。
(九)要加強清場的管理,防止不同品種混雜。要加強製劑標籤的管理,用多少取多少,如有多餘應認真銷毀。
(十)要做好製劑技術資料的管理,製劑單、送驗單及檢驗報告單等應保存二年,以備查詢。
(十一)本室所用的衡器,應按“計量法”規定,定期檢驗,確保計量準確、可靠。
(十二)本室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注意安全生產。非本室人員未經允許禁止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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