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管理-病房藥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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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藥房工作制度
(一)調劑人員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相和高尚的醫藥道德、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
(二)配方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正式處方或領藥單調配發葯,非本院處方不予調配,病房藥房的藥品只供住院病人使用,門診處方未經科主任同意,不予調配。
(三)收方時,對處方內容審查核對無誤后,方可調配,如處方內容不委妥或錯誤時,應與處方醫師(士)聯繫更正後方可調配。
(四)配方時應按調配技術常規和操作規程稱量標準,不得估量取葯,所用原料和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規格,急診處方及搶救用藥保證隨到隨配。
(五)配方應細心迅速和準確,嚴格執行核對制度,計價配方,核對發葯人均需在處方上簽名。
(六)對出院病人發葯時,應將病人姓名用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詳細在葯袋上或瓶簽上,並應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況,確需退葯時,只限有限注射劑和原包裝片、丸劑,經醫師(士)用紅筆開出退方,方可退回。
(八)調劑室的分裝人員必須詳細複核在葯袋上寫清藥名、含量及數量。
(九)調劑室的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後放回原處。
(十)調劑室的貯藥瓶的瓶簽應按規定用中文和拉丁文書寫清楚,註明規格、常用量和極量。補充藥品時經另一人核對,方可裝瓶。
(十一)對醫學專用藥、毒藥、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當日核對,發現問題或錯長錯短及時核對。
(十二)藥品要定期檢查有效期,嚴防過期失效的現象發生。
(十三)調劑室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注意個人衛生和室內衛生,工作時間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有事離崗要請假,不得擅自脫崗。
(十四)調劑室應定期會同病房檢查小葯櫃的管理情況,如有問題及時解決。
(十五)非本室人員不得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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