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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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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標籤:安全知識

  第一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上述範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並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範,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八條 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准,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並採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範,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屬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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