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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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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制度

  為加強施工現場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業主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后,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並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後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製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乾淨。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四、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備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

  2、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6、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註銷章。

  7、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準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倉庫通道嚴禁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9、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10、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五、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各單位在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塔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塔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0、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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