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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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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一)

  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收入秩序,進一步嚴肅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發放紀律,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92號)以及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第31號令)文件精神,請各單位嚴格對照規定要求,確保收入分配秩序穩定有序,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一、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基本工資制度

  1、廣東省事業單位編製內正式工作人員執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發〔**〕56號)。

  2、野外地質勘探隊編製內正式工作人員執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質勘探事業單位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發〔**〕206號)。

  (二)績效工資制度

  1、局屬事業單位編製內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92號)實施績效工資。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含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中公益一類事業編製人員),基礎性部分按占績效工資總量的60%掌握;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獎勵性部分的比重可適當高一些,基礎性部分可參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

  (三)津貼補貼

  各單位按統一政策規定發放的特殊崗位津貼、改革性補貼等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

  1、特殊崗位津貼包括政府特殊津貼、地質野外津貼、獨生子女保健費、計劃生育工作兼職人員崗位津貼、保密工作崗位補貼以及地區工資補貼等。

  2、改革性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貨幣分配補貼、駐穗單位住房維修和物業管理補貼等。

  3、計劃生育工作達標獎勵金。

  二、假期期間待遇處理

  (一)假期期間工資計發的處理執行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217號)文件。

  (二)假期期間績效工資的處理執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56號)文件。

  三、受處分處罰待遇處理

  (一)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轉發中國共產黨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81號)文件。

  (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執行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轉發中國共產黨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80號)文件。

  (三)受處分處罰績效工資的處理執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56號)文件。

  廣東省地質局

  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二)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人員,需要經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的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后,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的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進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備案。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意見,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具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所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所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分配製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製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習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的計算截至20**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這次套改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績效工作的實施。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和類別的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範圍、類別調整機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方案另行制定。

  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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