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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確保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以及《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

  本市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製內,聘用6個月以上,大專以下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員。

  二、聘用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的後勤事務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部分尚未實行後勤事務社會化管理的單位,要逐步過渡。

  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的辦法進行公開招聘。

  堅持總量控制與調整結構相結合的原則,在單位職位空缺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計劃地組織招聘。

  堅持迴避制度的原則,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以及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在招錄和聘用過程應當迴避。

  三、聘用條件和方式

  機關、事業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採取公開招考或選聘的方式招聘。

  應聘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符合職位說明書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四)應聘行政管理、工勤崗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屬特殊專業人才和特殊職位,經市人事部門批准,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崗位聘用人員原則上在市內戶籍居民中招聘;市內人才緊缺的職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確因職位特殊,需放寬學歷招聘的,須報市人事部門批准)。

  崗位聘用人員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單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負責。市人事局主要負責增人計劃的下達,招聘方案的審批,招聘對象資格的審查,綜合基礎知識的考試,招聘人員結果的審定,聘用合同的審核備案、人事代理,並對招聘全過程進行指導,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搞好監督;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招聘方案的制訂、報名、專業知識的考試、考核、體檢和招聘人員的初審。

  公開招聘人員,由市人事局統一發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開招考的職位或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經市人事部門核准,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聘用。

  對通過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也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聘用,但須事前報市人事局進行資格審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員占編不進編,實行崗位工資,以崗位工資投保,列入統一的崗位管理。

  崗位聘用人員的崗位工資標準:試用期內管理、專業技術崗位800元;工勤崗位:駕駛員700元、打字員600元、服務員500元。試用期滿管理、專業技術崗位900元;工勤崗位:駕駛員800元、打字員700元、服務員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員的工資標準:三級士官800元、二級士官750元、一級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級工等級技術資格的加15元、中級工等級技術資格的加30元、助級職稱或高級工技術等級資格的加45元、中級職稱或技師資格的加60元。

  崗位聘用人員的相關福利,由用人單位結合單位經濟效益,提出初步方案,並在聘用合同中註明,報市人事局審核後生效。

  聘用合同存續期間,不得增加崗位工資,聘用合同期滿續聘時,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經濟發展狀況和本人表現,重新確定崗位工資,報市人事局審核。

  單位應以崗位工資為基數,按本市規定的比例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五、聘用手續

  根據招考簡章要求和報考者的考試、考核及體檢結果,擇優確定聘用對象,辦理聘用手續。

  聘用人員一律實行崗位聘用合同制,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聘用單位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終止。採取市人事局統一印製的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應在30日內到市人事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解(辭)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市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崗位聘用人員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動或因提前解聘而離開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於崗位聘用人員離崗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市人事局備案。合同到期后需繼續聘用的,應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六、聘后管理

  崗位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具體負責。聘

  用關係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係統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崗位聘用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相互流動的,允許同類型單位之間的順向流動。同類型單位之間的順向流動由市人事局、編辦研究確定;特殊情況需逆向流動的,由市編委會研究確定。流動人員與新單位建立聘用關係后,與原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崗位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或系統人才服務分中心代為申報職稱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考試,實行評聘分開。

  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七、違規責任

  對未經審批擅自聘用的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一律不予認可。用人單位必須自行清退,對不清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違規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限期改正。

  對在考試、體檢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騙組織的報考人,除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外,3年內不準參加招聘考試。

  八、附則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郵政發[2003]43號)、《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郵政發[2004]83號)、《機關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管理的辦法》(郵辦發[2002]87號)、《市機關(鄉鎮)事業單位錄用退役士兵實行崗位聘用管理的辦法》(郵人[2002]44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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