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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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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合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普陀區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採購合同、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 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範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託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範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並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並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於經辦人未按規定範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於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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