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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交易中心內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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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規範木材交易行為,促進木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心及所屬各經營部(以下簡稱經營部)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心的規章制度及決定。

  第三條 中心為獨立法人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心設立下屬分支機構隸屬中心管理。

  第四條 中心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作為企業法人全權管理中心各項工作。經營部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營部經理對中心總經理負責。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嚴禁利用不正當手段侵佔或損壞中心及經營部公共財產。

  第六條 中心及所屬經營部或個人不得損害中心及經營部的形象和聲譽。

  第七條 中心及所屬經營部或個人嚴禁為小集體、個人利益而損害中心利益或中心發展。

  第八條 通過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中心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中心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第九條 鼓勵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業務過硬的員工隊伍。

  第十條 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

  第十一條 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鼓勵員工就中心事務及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和工資與績效掛鈎的分配製度。

  第十三條 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條 嚴格勞動紀律,對違反中心各項制度的行為,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應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十六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十七條 中心及下屬各經營部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十八條 中心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各經營部設置兼職報賬制出納。

  第十九條 中心實行分片經營,集中建賬,部門核算,集中納稅,報賬制管理。各經營部不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設置報賬制出納員。

  第二十條 會計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中心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中心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會計的主要職責如下:

  主持編製並簽署中心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做好各項會計基礎工作,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審查中心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負責中心及各經營部的資金融通調撥決策工作,經總經理簽署后執行;

  監督中心及各經營部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監督中心及各經營部人員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

  第二十一條 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中心本部出納和各經營部報賬制出納應建好現金日記賬,記賬、算賬、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各經營部出納每月30日按期到中心報賬並將收支結算清楚,及時上交收入,不得挪用和滯留。

  中心和各經營部均使用統一的財務單證(含費用報銷單、差旅費報銷單、木材野賬單、木材收購小票、銷售發票等),各類“編號單證”由經營部報賬制出納按月到中心領銷。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財會人員調動和移交。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財會人員的交接,由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和本單位領導共同監交。

  第二十四條 中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賬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採用規定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二十六條 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中心各經營部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利潤歸經營部支配。

  第二十八條 凡與中心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匯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賬依據;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賬依據;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賬依據;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二十九條 中心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賬,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賬,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三十條 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三十一條 中心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機器設備;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複印機、電傳機等);運輸工具;其他設備等五大類。

  第三十二條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房屋及建築物35年;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三十三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進口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后,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后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三十五條 中心對各項應收賬款均不提取壞帳準備金。

  第三十六條 中心會計報表主要有資產負債表(年、季);損益表(年、季);現金流量表(年度);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季)。

  第三十七條 財務人員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八條 按照國家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三十九條 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第四十條 銀行賬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賬,不準多筆匯總記賬,也不準以收頂支記賬。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四十一條 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凡委託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報總經理批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應收貨款(物)均應有專人負責,各單位必須逐項跟蹤其資金回籠情況,並按月匯總後上報中心。對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心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營業收入現金,嚴禁大額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櫃。

  第四十四條 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

  第四十五條 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賬戶,違者按貪污論處。

  第四十六條 現金日記賬必須用固定一本賬,嚴禁使用兩本賬或賬外有賬。

  第四十七條 會計每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一次,保證鈔賬相符。盤點表應隨同會計報表一起上報。

  第四十八條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四十九條 各經營部正常的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實行經手人填制費用報銷單並簽字,經營部部門審核,經營部經理批准後方能報銷付款。

  第五十條 各經營部的經營工作堅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木材的採購、運銷成本費用與銷售收入實行嚴格的兩條線分別入賬。

  第五十一條 本部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手續費等,必須註明商品批次及購銷發票號碼,經總經理批准后才能報銷。

  第五十二條 單位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項目,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單位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並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

  第五十三條 經營部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行解決。嚴禁私自貸款和集資。經營部如資金周轉困難需向中心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計劃由總經理審批。本中心內的相互借款均按期參照銀行貸款計收本息。

  第五十四條 嚴禁經營部為外單位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五十五條 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中心及經營部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第五十七條 經營部應上交中心的收入,必須在當月底前交清。對不按時全額上交的單位,中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計收利息,並追究相關經辦人員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各經營部必須加強對各類編號單證的管理,報賬制出納專人負責各類編號單證的登記、領用、清理、核對工作。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編號單證,違者處有價單證開具金額的15%以上的罰款,無價單證扣發1-2個月的工資,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塗改、挖補,如事後發現差錯,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划雙紅線並蓋章進行更正。

  第六十條 會計檔案必須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至少保存15年。

  採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機器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帳簿,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六十一條 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需銷毀時,應抄具清單,報總經理、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同意后,才能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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