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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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核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員工考核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範圍
第二條 凡公司全體員工均需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三條 通過考核,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係,獲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 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程序、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 考核目的、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 以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條 各類考核目的:
1、獲得晉陞、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發揮、工作表現考核;
2、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核;
3、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時間
第八條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 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六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公司考核員工的內容見公司員工考評表,共有4大類18個指標組成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考評表給出了各類指標的權重體系。該權重為參考性的,對不同考核對象、目標應有調整(各公司依據自身企業特點,生成各類權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 各類考核形式有:
1、上級評議;
2、同級同事評議;
3、自我鑒定;
4、下級評議;
5、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核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三條 考核形式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四條 各類考核辦法有:
1、查詢記錄法: 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2、書面報告法: 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辦法最終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 人事部根據工作計劃,發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 考核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七條 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彙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或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八條 人事部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總分。
第十九條 該總分在1~100分之間,依此可劃分優、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評語。
第二十條 人事部之考核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徵求員工對考核的意見,並需其簽寫書寫意見,然後請其主管過目簽字。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核對象部門。
第二十二條 考核之後,還需徵求考核對象的意見:
1、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4、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條 試用考核。
1、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2、對試用優秀者,可推薦提前轉正;
3、該項考核主辦為試用員工部門經理,並會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條 後進員工考核。
1、對認定為後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2、對留職察看期的後進員工表現,作出考核決定;
3、該項考核主辦為後進員工主管,並會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條 個案考核。
1、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
2、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主管和人事部;
3、該項考核可使用專案報告形式。
第二十六條 調配考核。
1、人事部門考慮調配人員候選資格時,該部門可提出考評意見;
2、人事部門確認調配事項后,該部門提出當事人在本部門工作評語供新主管參考;
3、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部門之經理。
第二十七條 離職考核。
1、員工離職時,須對其在本公司工作情況作出書面考核;
2、該項考核須在員工離職前完成;
3、公司可為離職員工出具工作履歷證明和工作績效意見;
4、該項考核由人事部主辦,並需部門主管協辦。
第十章 考核結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條 考核結果一般情況要向本人公開,並留存於員工檔案。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2、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鈎;
3、與福利(住房、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
4、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5、決定對員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頒布生效。
員工考核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總公司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 8時 30分至 12時,下午 1時 30分至 5時,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裁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 公司每天安排人員一到兩名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簽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 5分鐘至 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 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 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 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 3次者扣發全勤獎 50%,達 5次者扣發 100%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應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 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秘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后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繫。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四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 200元。
員工考核管理制度(三)
為加強和提升員工績效和本公司績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本公司之獎懲有所依循,並使廣大員工能全面遵守廠規,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賞罰分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而制定此考核制度。
績效考核針對員工的在廠表現。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和臨時工。
考核方法
公告:獎懲之公佈於每月一次
評級考核辦法
〈一〉分為主管幹部和一般人員兩種考核,主管幹部依據該主管部門績效衡量其
1.部門工作專業能力。
2.對工作的計劃推動能力。
3.對工作的組織能力。
4.對工作上團隊運用之協調能力。
5.對工作問題上的改善能力。
6.對平日工作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的責任感
7.自我開發能力
〈二〉一般從業人員考核其
1.作業效率。
2.作業品質。
3.作業配合性。
4.服從管理度。
5.出勤狀態
6.行為狀態
〈三〉考核等級通常分A.B.C.D.四等,原則上依比率分配
〈四〉考核結果再併入出勤狀況,作最後核定考核等級。
〈五〉考勤扣分:
1. 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等
a.曠工記錄。b.除公假外有其他請假記錄者 c.警告三次以上者(含)
2. 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B等
a.請假兩日(含)以上的或遲到。早退兩次(含)以上,b.記小過一次(含)
3. 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B.C等
a. 曠工一天以上三天內的,b.記小過三次者。
底分為50分
獎勵種類區分如下:
評分項目及分數如下:
項目 嘉獎 小功 大功 工資上調 晉級
10分 20分 30分。
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加10分:
a .能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且沒有差錯
b .良品率指標穩步達標以上
c .拾金不昧呈轉交公司
d .積极參与公司各項活動,表現突出的
e .愛護公司財物,並有具體事迹者。
f .積極主動維護公司制度並有具體事迹者
g .主動參與各項援助工作,精神可嘉者,
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加20分:
a .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進展或改革績效者
b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完成,表現優秀者
c .檢舉重大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
d .參與緊急救援工作,主動承擔,並處置得宜者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加30分:
a. 對主辦業務有重革新,提出方案,經採用后成績卓越者
b. 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舉報或防止,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
c. 遇意外事件或急變,能隨機應變,措施得當,不顧自身安危,勇敢救護而保全人身及公物而減少損 害者。
d. 研究改善工程制辦法,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有顯着功效者
e. 對於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后的確具有成效者
懲罰的種類
懲罰項目及懲處罰分如下:
項目 警告 小過 大過 降級 違紀辭退
扣10分 20分。30分。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給予警告並扣10分
a. 上班忘記帶識別證或工作時間不按規定佩掛識別證,發現一次即以警告處分(識別證一律掛在左胸前)
b. 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c. 上班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工作以外之工作者。
d. 在車間吃東西者
e. 破環車間,廠區,住宿區域的環境衛生者,亂丟紙屑、隨地吐痰等。
f. 各人工作機台及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後而不知整理者
g. 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h. 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i. 上班時間私自接聽私人電話者
j. 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k. 下班后在廠內大聲喧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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