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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劇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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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劇社章程

  (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京劇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通過組織京劇愛好者開展各種活動,堅持對京劇藝術理論及實踐的不斷探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用高雅的京劇藝術豐富人民群眾的業餘文化生活,為構建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 本社是**市戲劇家協會的成員單位,接受**市戲劇家協會領導。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 凡擁護和遵守本社章程,對京劇藝術有一定的愛好或基礎,經常參加票友活動,自願交納年費的京劇愛好者均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自願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3)有闡明自己的藝術觀點,開展藝術交流的權利;

  (4)有對本社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社員的義務:

  (1)有自覺遵守本社章程、堅決執行本社各項決議的義務;

  (2)有完成本社交辦的各項任務的義務;

  (3)有按時足額繳納年費的義務;

  (4)有保守本社及本社社員秘密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即三年為一屆。社員大會由社長或副社長主持。

  社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 選舉和更換本社社長、副社長、會計、出納;

  (3) 聽取年度工作彙報。

  第七條 社員大會的各項決議,須經到會社員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八條 本社設社長會議,社長會議是本社的常設議事機構,可隨時召開,但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社長會議由社長或經社長委託的副社長主持,副社長、會計、出納及相關人員參加,具體參會人員由主持人決定。社長會議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參會人員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主持本社全面工作。社長由社員大會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同社員大會,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本社設副社長1-2人,副社長負責本社各項活動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副社長經社員大會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同社員大會,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本社設會計、出納各一人,負責本社的經費、資產管理和接待工作。會計、出納經社員大會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同社員大會,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根據業務需要,社長可直接在社員中聘任值班員等其它服務人員若干人;社長可直接在社員和非社員中聘請業務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 凡年滿70周歲以上的社員一律不再擔任本社任何實職,業務顧問不受此限。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社員每年須向本社交納年費,任何人不得例外,具體金額由社長會議決定。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納;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社員年費減半;年齡在18周歲以下和80周歲以上的社員免交年費。

  (2)凡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演出活動的演員,報名時須交納出場費每人每段30元,時間限定在10分鐘以內,每超一分鐘加收5元。伙食費另外計算。

  (3)凡參加本社組織的市外交流活動的所有人員,每人每天須向本社交納市外活動費30元。當次發生的交通、食宿等所有費用一律均攤。以上“兩費”任何人不得例外。

  (4)歡迎社員或社會賢達及機構捐資贊助,金額不限,凡捐資贊助的本社都將在社員大會上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 本社設《經費日記帳》,會計每半年向社長、副社長各報送一份,每年向社員報告一次並隨時接受社員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本社保證經費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保證各項開支合理、公開、透明。

  第五章 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本社每周開展固定活動時間為兩個半天;每月舉行一天大型活動,具體時間和地點臨時通知,費用均攤。每次活動均應由值班員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每次活動按照先到先唱或男女兼搭以及客人優先的原則由值班員統一安排演唱。參加活動的所有人員都必須自覺服從值班人員的安排和指揮,自覺遵守本社《活動守則》,養成文明禮貌的良好習慣。

  第十九條 本社鼓勵社員自由參加市內外其它兄弟票社的活動或組織。同時,也熱忱歡迎市內外任何京劇愛好者前來本社交流獻藝。

  第二十條 本社鼓勵社員積极參与市外兄弟票社、團體的藝術交流活動,增強友誼、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一條 凡是來**與本社任何人取得聯繫的零星票友或本社邀請的內外團隊時,我們都將熱忱接待,以戲會友、藝術交流為主。我們本着熱情節儉的原則不搞攀比、不鋪張浪費,只招待一次正餐。本社參與交流、陪同的人員費用自理。

  第二十二條 凡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活動的人員如果在活動時和路途中生病或發生意外事故的,本社及組織者不負任何責任,當事人及其親屬不得無理取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過半數表決通過後即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社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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