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行政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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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
行政工作規則
(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海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體育局)是海鹽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根據局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局行政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堅持以強化管理為重點、以依法行政為抓手、以促進繁榮發展為目標、以服務社會為宗旨、以隊伍建設為保證、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的工作思路,不斷推進職能轉變,改進工作方式,完善管理體系,提高服務水平,形成管理規範、調控有力、透明高效的內部運行機制。
第三條 局行政組成人員要按照建立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總目標和總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牢記“兩個務必”,改進工作作風,不斷提升行政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局行政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局長在局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行政工作。副局長和負有行政領導職能的其他局領導協助局長工作。
第五條 副局長和負有行政領導職能的其他局領導(以下統稱局分管領導)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局長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
第六條 局巡視員按分工協管有關工作。
第七條 局各職能科室負責人按各自職責負責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決策機制和程序
第八條 局和局各職能科室要建立和完善科學民主的行政工作決策機制,規範和優化行政工作決策程序。在重大行政工作決策中,要認真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決策的正確性。局有關職能科室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查和反饋,確保決策落實。
第九條 凡涉及全縣性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工作總結部署、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活動項目、重大財政預算以及本局重要規章,應由局分管領導審核並經局長同意后,報局黨委會批准。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條 局和局各職能科室要強化法治觀念,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行政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並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局要根據社會發展狀況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制定政府規章和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的建議;適時制定局規範性文件和修改或廢止局規範性文件。
制定局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超越本部門職權範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局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由局分管領導、局長審簽。凡制定審批類規範性文件,必須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有明確的程序和標準,避免行政行為的隨意性。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局行政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局和局各職能科室所掌握的適合公開的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類重要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和利益相關人公開,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十三條 局及局各職能科室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局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和上級有關精神,分別按年度、半年度提出階段性工作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局各職能科室要依照局的統一工作部署,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十四條 局及局各職能科室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局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局長總負責;屬於分管範圍的,由分管局領導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局分管領導牽頭負責,相關局分管領導配合;屬於經費開支方面的事項,由局長負責審核和簽字。屬於各職能科室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職能科室應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科室職責範圍的事項,由辦公室或主管科室牽頭負責,相關科室配合。
第十五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十六條 局及局各職能科室要自覺接受司法、監察、審計部門和縣人大、縣政協以及市民的監督,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局屬各單位和社會各界,有權對局及局各職能科室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局和局各職能處室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努力改進工作。
第十七條 局和局各職能科室要高度重視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落實承辦責任,嚴格規範程序,精心組織辦理,確保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十八條 局和局各職能科室要不斷增強工作透明度。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及時公布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改革發展重點工作、重大舉措及與市民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接受輿論監督。
第十九條 局和局各職能科室要積極做好來信來訪工作,不斷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問題應責成有關職能科室認真核實和解決。
第七章 行政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局行政工作會議制度。局行政工作會議制度有局長辦公會議、局工作會議制度、局行政月工作例會制度、局行政工作專題會議制度、局屬單位行政部門領導例會制度和鄉鎮文化站例會制度。
第二十一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出席範圍為局長、副局長和具有行政職能的其他局領導、辦公室主任。會議議題由召集人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有: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討論研究全局性重大工作事項和當前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局工作會議由局黨委和局行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上半年或全年工作,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工作任務。出席範圍為局機關全體人員、局各直屬單位黨政班子成員。
第二十三條 局行政月工作例會由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出席範圍為局班子領導、局巡視員、局各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會議議題由局長提出或由局各職能科室提出,局相關分管領導審核、局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通報重大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推進措施;聽取各科室月度工作總結和下月工作計劃彙報;研究提出局階段性行政工作的思路、目標和舉措。
第二十四條 局行政工作專題會議由局長或者局分管領導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出席範圍根據會議議題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專題工作方案和措施,通報專題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專題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並對進一步推進專題工作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條 局屬單位工作例會和鄉鎮文化站工作例會制度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由局分管領導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局屬單位工作例會出席範圍為局有關領導、局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局屬單位行政部門主要領導;鄉鎮文化站工作例會出席範圍為局有關領導、局職能科室負責人、鄉鎮文化站負責人。會議議題由局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通報和交流有關工作情況;就全縣層面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事項進行部署,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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