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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工作辦公室、農林局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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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工作辦公室、農林局工作規則 標籤:辦公室工作 辦公室主任 黨委辦公室 潛規則 離婚潛規則

  嘉峪關市郊區工作辦公室、農林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使郊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郊區辦)和農林局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嘉峪關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郊區辦和農林局的各項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工作機制。

  三、郊區辦、農林局及機關各科室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郊區辦、農林局及機關各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切實貫徹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在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規範行政行為,實行政務公開,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郊區辦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行政辦公室主任、綜合科科長。農林局由下列人員組成:局長、副局長及機關各業務科室科長。

  六、郊區辦和農林局的各項工作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副主任、副局長協助主任、局長工作。

  七、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局長委託,負責其它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八、行辦主任在主任、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九、機關各業務科長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程序

  十、郊區辦、農林局要建立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執行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十一、郊區辦和農林局的工作計劃、規劃,工作目標和重點工作,由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提請市委、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郊區辦和農林局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四、郊區辦和農林局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召開的全系統會議和制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等事項,形成郊區辦和農林局年度工作安排,印發執行。

  十五、郊區辦和農林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反饋執行情況,要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行政辦公室適時進行通報。

  十六、機關業務科室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或經郊區辦、農林局安排各科室辦理的事務,必須積極辦理,不得推諉扯皮,涉及幾個科室的事項,主辦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要在主動協商或徵求意見后辦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郊區辦和農林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郊區辦和農林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擬定、發布規範性文件。

  十九、郊區辦和農林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的方針政策、國務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等。涉及郊區辦和農林局兩個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

  二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機關執法的職責,加強協調,並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和實行綜合執法。

  第五章 會議制度

  二十一、郊區辦和農林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全體幹部職工會議制度。

  (一)局務公議制度

  1、  局務會議由主任、局長、副局長組成,由局長召集主持或委託副局長主持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直屬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參加。

  2、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對口廳局和市委、市政府及郊區工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2)通報農業形式,部署檢查和總結各個時期的農業工作,討論、審定以郊區辦和農林局名義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的重要請示和工作報告;

  (3)上級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的彙報及確定貫徹措施;

  (4)對召開全市性農業工作會議的有關事項的確定;

  (5)對涉及農口系統重要基建項目,重工業大開支事項的討論、審定;

  (6)討論確定機關行政生活和福利等重要行政事務工作;

  (7)聽取三鎮、直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的工作彙報;

  (8)局領導認為應提交局務會議研究的其它事項;

  3、 局務會議的議題由主任、局長或委託召集會議的副主任、副局長確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對於不需要提請局務會議研究討論的專項事宜,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協調解決。

  4、因故不能出席局務會議的組成人員,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5、局務會議由行辦主任負責組織,向局務會議彙報工作的各科室或直屬單位,之前必須認真做好準備,彙報內容應簡明扼要。辦公室負責局務會議的記錄,並督辦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每次局務會議都應編寫會議紀要,印發相關單位掃執行。

  6、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定為星期一上午,如有特殊情況臨時召集或推遲召開。

  (二)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1、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集並主持,全體局領導和有關業務科室科長參加;

  2、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落實上級的決定、指示;分析農業形勢,通報情況、研究措施、部署工作。研究當前農業工作的重要問題;討論決定三鎮、局屬各單位以及機關各業務科室提交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3、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局長或局長或委託召集會議的副局長確定。三鎮、直屬各單位和機關各科室需要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問題,應有專題材料,由行政辦公室主任匯總後向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報告,確定議題。

  4、局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負責按排,辦公室負責局長辦公會議記錄,必要時編寫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執行。

  5、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次,如有特殊情況臨時召集或推遲召開。

  (三)全體幹部職工會議制度

  1、全體幹部職工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辦公室負責召集,錢體幹部、職工參加。

  2、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年度考核、總結、評比;學習交流經驗;宣布重大決定等。

  3、會議的組織工作根據內容性質由辦公室或有關科室負責。

  4、全體幹部職工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臨時召集或推遲召開。

  第六章 公文審批

  二十二、郊區辦和農林局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甘肅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

  二十三、郊區三鎮、各直屬單位凡涉及申請解決建設投資或財政資金的事宜,應先向郊區辦和農林局行文,由郊區辦和農林局在職權範圍內處理;確需報市政府的,由郊區辦和農林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研究審批;確需向市政府行文的,必須由主任、局長簽發。

  二十四、郊區辦和農林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報送的公文,由行政辦公室負責核稿。從有無發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內容和文字等方面嚴把審核關。

  二十五、以郊區辦和農林局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分管局長審核后,由主任、局長簽發;以郊區辦和農林局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局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局長簽發;郊區辦、農林局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會簽。

  第七章 行政監督

  二十六、郊區辦和農林局的各項工作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

  二十七、郊區辦和農林局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郊區辦和農林局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機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主任、局長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二十九、郊區辦和農林局要加強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文件,以及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八章 作風紀律

  三十、郊區辦和農林局領導要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樹立規範服務、勤政廉潔、從嚴治政的新政風。

  三十一、郊區辦和農林局領導要做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學習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三十二、郊區辦和農林局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三、郊區辦和農林局領導必須堅決執行民主集中制,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

  三十四、副主任、副局長離市出差(出訪)、學習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局長;各科室負責人外出,應向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報告請假。

  三十五、郊區辦和農林局領導要嚴格要求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權辦事,拉關係,謀私利。

  三十六、郊區辦和農林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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