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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手機管理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1.  目的:

  為保證公司通信暢通,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效益、減少失誤,制定本規定。

  2. 手機分類

  2.1 公務手機:凡享有公司話費補貼或全額報銷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2.2 私用手機:凡屬個人購置、個人使用,文秘資源網 公司不補貼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2.3 私有公用手機:凡屬個人購置,公司部分報銷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3. 手機使用:

  3.1 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必須從早上上班時間開始開機,至22:30前不得關機,休假期間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須在規定的開機時間內關機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3.2 因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行政部經(副)理、保衛科(副)科長、儲運部經(副)理、車隊(副)隊長、小車司機須24小時開機,不得關機。

  3.3 因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儲運部貨車司機從早上7:30開機,至23:00前不得關機。在外執行任務的司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

  3.4 生產一線工人上班時間不得攜帶手機(含小靈通)。

  3.5 非生產一線工人除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外,有必要在工作時間使用私用手機的人員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審核、常務副總批准方可使用,否則上班時間手機(含小靈通)不得開機。

  3.6 除個別領取小靈通話費補貼的人員可使用小靈通進行公務聯絡外,所有領取手機話費補貼或全額報銷手機話費人員不得使用小靈通進行公務聯絡。

  4. 手機維護

  4.1 所有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應保證在規定開機時間內電量充足,保障通信暢通。

  4.2 若因欠費被停機,應及時繳交話費於24小時內開通。

  4.3 若手機丟失,應於48小時內(如出差外地,應於回公司后48小時內)購買新機、補辦SIM卡並開通。

  4.4 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期間,手機使用者應及時向行政部說明(下班時間通知總機轉告),並告知聯絡方式。

  5. 手機配備及話費補貼:

  5.1 特殊崗位人員使用之公務手機SIM卡須歸屬公司所有。若為私人自購,公司以回購方式向私人購買,每個號碼300元。若私人不願出讓SIM卡,則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務聯絡須使用公司配備的SIM卡。

  5.2 凡經理級(含)以上人員及業務人員,公司未配手機者須自備手機,公司配給SIM卡,以方便業務聯繫。

  5.3 凡使用公司配備手機及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交還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須照價賠償。

  5.4 領取固定話費補貼人員若因公務話費增幅較大,經主管審批、總經理批准,可增補話費補貼。

  5.5 公司根據享受固定手機話費補貼的人員的階段性工作適當調整其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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