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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隆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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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隆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啟隆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

  一、請銷假考勤制度

  1、事假制度

  (1)機關工作人員因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按批准權限辦理手續后交黨政辦備案。

  (2)鄉領導班子成員的事假,報鄉黨委書記批准;正、副鄉級幹部和一般機關幹部事假1天由分管領導批准,2天以上由黨務書記批准,3天及3天以上由書記或鄉長批准,並出具《准假通知單》交黨政辦備案。

  (3)因公外出1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后交黨政辦備案;1天以上(含上級安排學習、會議)由分管領導報鄉主要領導同意后按手續辦理並由黨政辦備案。因公外出按出勤計算。

  (4)連續事假超過7天的人員,停發1個月的地方崗位津貼。當年事假累計在6個月以內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年終專項考核獎金(事假累計滿半個月按1個月計算)。當年累計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發放年終專項考核獎金。節假日加班1天可抵1天事假。

  (5)事假期滿須及時到黨政辦辦理銷假手續。

  (6)不按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擅自離崗或請假期間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作曠工處理,曠工期間不計發工資。凡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或擅自連續離崗超過3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6天的,其年終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減半發放年終專項考核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或擅自連續離崗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天的,其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扣發年終全部專項考核獎金。連續曠工超過7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辭退(解除合同)處理。

  2、病假制度

  (1)機關工作人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病假在3天以內的由黨務書記批准;病假超過3天的,憑市內縣級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申請單》交分管領導審核后交主要領導批准,並交黨政辦備案。

  (2)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連續病假1個月的,扣發1個月的地方崗位津貼;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不滿6個月的,各類津貼按實際工作時間發給;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發放年終專項考核獎金。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後,病癒恢復工作必須經市內縣級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復工后因工作舊病複發或另患其它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如果患病未愈,上班不滿一周后又請假,則將復工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4)病假期滿后須及時銷假。無正當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處理規定執行。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6)工作人員連續病假期間超過3個月的,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指定醫療機構,組織醫療人員對其病情進行檢查鑒定,確定是否續假,是否享受病假期間的有關待遇。已連續病假滿3個月仍不能回崗位工作的人員,如需連續請病假的按本款執行。

  3、婚假、產假、探親假制度

  工作人員婚假、產假、探親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考勤制度

  (1)機關幹部必須按時上下班,每天上午上班后15分鐘內到黨政辦簽到,晚到15分鐘以上為遲到,每遲到3次折算為曠工1天。下班提前30分鐘以上為早退,每早退3次折算為曠工1天。每周有班車接送的工作日按實際到鄉時間簽到。

  (2)在上班期間因公事外出者應在人員去向欄中詳細註明去向,機關支部將不定期進行抽查,無正當理由不在崗在位的,視為脫崗。每脫崗3次折算為曠工1天。

  (3)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去市區開會的,必須提供會務部門的會議通知或相關證明,並向分管領導說明去向,否則視為曠工。

  (4)全年累計遲到達5次以上的,每次扣10元;全年累計遲到10次以上的,每次扣20元;對查崗缺勤的,每次扣30元;曠工的,每天扣50元;事假每天扣30元;病假每天扣20元。事假、病假、曠工天數達到或超過制度規定天數的按事假、病假制度規定執行。扣款從年度專項獎金中扣除。

  (5)經主要領導批准的節假日加班和擔任周末值班的,每人每天補貼交通費和餐費50元。

  (6)日常考勤,由各辦公室每月底前匯總至黨政辦。抽查考勤,機關支部將不定期進行抽查。考勤結果每月由黨政辦匯總公示,財政所根據每月考勤結果在下月工資和年終獎金髮放時予以落實。

  二、年休假制度

  1、為規範鄉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及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機關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領導幹部休年休假方案的報批程序。

  黨委書記的年休假方案經市分片領導審核,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鄉長、人大主席的年休假方案報市分片領導批准。

  其他黨委委員的年休假方案報黨委書記、鄉長批准。

  其他機關幹部年休假方案的報批程序,按照工作人員本人意願和部門工作的實際需要,先填報批表,經各辦公室主任初審,報黨務書記批准。

  7、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經市人事局核准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考核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8、機關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9、未履行報批手續而休假的按照曠工處理。工作人員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三、值班制度

  1、雙休日、節假日值班時間與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一致。

  2、值班人員負責處理領導交辦工作、群眾來訪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同時記好值班日誌。值班人員的手機(小靈通)必須24小時開通,保持通訊暢通。

  3、值班人員遇特殊情況需換班的,應事先提出申請,黨政辦應及時協調安排,防止出現值班漏崗現象。

  四、請示報告制度

  1、工作人員日常工作中遇有需要請示的重要工作,均要按級請示報告。

  2、值班人員遇有需要請示的重要事項,應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報告,嚴格按照領導的處理意見處置。

  3、全體工作人員在處理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時,均須妥善處置。如遇有不在個人處理權限或處理后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事先請示,事後報告,嚴禁擅作主張。

  五、辦文制度

  1、上級來文統一由黨政辦負責簽收、登記,由主任提出辦理意見后,呈書記閱批后交辦。

  2、以黨委、政府名義下發的文件,由有關部門起草,分管領導修改、審閱、核稿,書記、鄉長簽發。

  3、各辦或個人向黨委、政府報送的請示、彙報等公文,一律先交黨政辦登記,主任簽署擬辦意見后呈領導閱處。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將此類公文直接送至主要領導個人。

  4、明確辦文時限。文件簽發后1天內印製下發;上級來文當日送簽,上級來電即來即辦。

  六、保密制度

  1、黨政辦負責保密文件的歸檔處理。

  2、閱辦密級文件須在黨政辦,不得帶至家中和其它公共場所。

  3、參加上級會議帶回的密級文件和內部材料要及時交給黨政辦,先登記,后閱辦。

  4、涉密文件不得複製,確需複製的必須按規定的權限辦理。

  5、銷毀涉密文件必須嚴格履行手續,經領導批准,派專人(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6、全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涉密事項嚴禁議論、傳播。

  七、內勤制度

  1、各辦須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每天下班前應關好門窗,關閉電源,嚴防發生各類安全責任事故。

  2、各辦堅持每天打掃,確保內務衛生。保潔責任人每天搞好包干區域的衛生工作,確保整潔有序。

  3、黨政辦負責督促責任人員打掃會議室以及走廊、樓梯、廁所等場所的衛生。

  八、信訪接待制度

  1、對來訪電話實行首問負責制。對於群眾電話中反映的問題,受話的同志應做好必要的記錄,並做好解釋、處理工作。對需要緊急處理的問題,應迅速向分管領導彙報,以確保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

  2、對人民來信的處理,由黨政辦轉呈相關領導。領導對信件內容作出批示后,要做好記錄,並轉交相關部門負責處理。

  3、對來訪群眾的接待,既要體現熱情,又要掌握政策界限,認真做好說服、解釋、調處工作,嚴禁發表不符合政策的言論、觀點。對來訪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告知相關單位接待處理,或建議其留下書面材料,呈分管領導。對確需主要領導出面協調的問題,必須向來訪人員詳細詢問情況,向主要領導彙報后,再根據主要領導意見進行協調處理。

  九、印信管理制度

  1、鄉黨委政府的公章,由黨政辦人員負責保管和監督使用。

  2、以黨委、政府、人大名義用印的,應以黨委、政府、人大領導的簽字為依據。需加蓋公章的各類合同、協議書、上報材料須經相關領導簽字后黨政辦方可蓋章。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經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可蓋章。

  3、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書記、鄉長同意並備案。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4、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5、公章禁止帶出鄉政府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書記、鄉長批准,由黨政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后立即帶回。

  6、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7、嚴格辦理用印登記手續,詳細記載用印審批人、承辦人姓名及用印事由,以備查考。對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並追究其主管領導的責任。

  十、辦公物品管理制度

  1、機關辦公設備添置、維修、材料印刷、物品購置由黨政辦公室會同財政所統一負責。各單位需要添置、購買大額辦公設備的,需提供書面申請,報鄉長同意后,由財政所會同黨政辦採購。日常辦公用品、耗材等統一由黨政辦負責採購。

  2、機關各類辦公物品,由財政所統一登記和管理。各辦公室(所、中心)必須做好辦公物品登記、保管工作,堅持公物公用,任何辦公用品不得挪作私用或借他人使用。貴重辦公物品要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

  3、辦公物品每年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完整無漏。清查盤點情況要有書面報告。

  4、辦公物品報廢或使用人變換,各單位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貴重物品的報廢,須經集體研究按程序報批,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后提出相關意見。工作人員調離,必須及時辦理辦公物品的移交手續。

  5、加強對計算機、複印機及其配套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工作。有關辦公室(所、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複印機及其配套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工作,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和規範進行操作,嚴禁無關人員擅自啟動操作計算機、複印機。

  (其它辦公物品管理方面的未盡事宜,按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十一、會務制度

  1、召開全局性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由黨政辦牽頭,成立專門的會務工作組,具體籌辦各項會務工作。

  2、條線召開有關業務工作會議,必須報分管領導同意;召開平級、下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會議,必須報鄉主要領導同意,並由承辦的辦公室籌辦會務工作。

  3、全局性會議的通知由黨政辦具體負責,其它會議的通知由承辦的部門負責。

  4、例會制度。機關各部門必須在每月末召開好工作例會,總結彙報本月工作,部署安排下月工作。每次會議必須有專人記錄,會議記錄在每月2號前交黨政辦匯總。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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